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原配是否有权讨回?
- 1、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原配是否有权讨回?
- 2、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能全部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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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给“小三”的财物,原配是否有权讨回? (一)

最佳答案丈夫婚姻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索要,法院如何依法判决?今天,我们借助江苏法院网上的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解读一下夫妻共有财产的形式的不同,讨回方式也不相同。
一、案情:
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还未满20岁的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二、解读案例一:案例涉及的财产规定
1、婚后所得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判决书: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可以约定为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共有。朱某与陆某的婚内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判决书: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条规定有两层意思。对一般性的日常开支,夫或者妻都有权处理,如缴纳水电费、电话费、买菜等,对于这种小额的、日常性的开支要求夫妻要协商一致也不现实。但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开支,就需要双方协调一致。案例中陆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没有经过妻子朱某的同意,是无效民事行为。如果朱某为了不让“小三”纠缠自己的丈夫,同意将财产赠送给“小三”或者支付分手费,朱某就无权再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赠与行为违法,依法认定无效
判决书: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
陆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属于“不法给付”,赠与无效,可依法撤销。
解读案例二:不同的财产共有形式,有不同的处理权限
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形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之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法同居之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会认定为按份共有,谁出钱购买的归谁。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虽然都是财产共有形式,但处理权却不同。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处理时需要经过全体或者三分之二共同人同意才可以处理。按份共有人在处理按份共有财产时,则不需要经过共同人同意,其它共有人只有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如果陆某将个人财产赠与“小三”,就没有侵犯妻子朱某的财产权,朱某也就无法向“小三”追讨财产。如果陆某将按份共有的财产赠送给“小三”,朱某可按侵犯共有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依法撤销赠与行为,变相讨回财产。陆某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送给“小三”,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
将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形式,有利于保护家庭生活需要、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法律保护。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另一方就很难追回,除非能够证明赠送给别人财产自己出资购买。即便同居购买的房产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一方也有权将属于自己的部分卖给他人,而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这就是结婚与非法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区别。
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惩戒“第三者”的条款,但在相关法律适用于都倾斜于保护婚姻之中的受害者,对遏制“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丈夫出轨14年赠情人379万,妻子起诉能全部要回来吗? (二)
最佳答案可以全部要回来,并且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定小霞(第三者)全额归还379万给李女士。
王先生家境殷实,和老婆李女士结婚30年有余,还育有一女,家庭生活可以说是十分幸福了。但是他却并不甘心这种“平静幸福”的生活方式,他在现实生活中还结识了另外一位女性,并且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将近14年。
但是天底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王先生和小霞的事情还是被李女士知道了。李女士为此十分愤怒,同时也对丈夫王先生感到失望,外加考虑到几百万元的财产损失,她一气之下把两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小霞归还王先生赠予其的总计379万元的钱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小霞保持情人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与小霞,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同时对于小霞提出的“王先生赠予的379万元属于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给出的回复是该项内容和这次的起诉案件无关,小霞可以另外向王先生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先生赠予小霞的379万是他和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无权单独进行处理。同时王先生和小霞的行为也是有悖良俗,为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以最终判定全额归还于情于法都是对的。
在这起案件中,最悲惨的莫过于小霞了,最终不仅“人财两空”,还落得骂名。这也警醒广大女性朋友,在开始一段感情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最起码要弄清楚对方是否是有家室的(小霞自述并不知道王先生有家室),不要糊里糊涂就和对方生活到了一起。
还有就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一定要忠于感情,忠于婚姻。如果两人真的没法继续生活下去了,就说清楚,何必互相伤害,闹得人尽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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