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保险诈骗罪无罪案例 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未遂从犯量刑
- 1、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 2、保险案例:篡改年龄骗保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 3、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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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一)
贡献者回答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
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
某5000元的手续费, 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 并应张、 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
开2万元, 开为3万元。 回到长河县, 张、 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
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
[问题]
(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
任。 本案中, 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施保险
诈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 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 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 因此, 根据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 张某、 王某的行为是作
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 题中没有反映某丙是否
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已经保险,
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集成]
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 根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
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保险案例:篡改年龄骗保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
贡献者回答投保人先篡改年龄,然后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并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行为究竟能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篡改年龄的户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从刑事责任角度,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件回放
投保人将其母亲户籍上的年龄由77岁篡改为54岁,达到投保条件后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两年后,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将其母亲个人档案等相关文件中涉及年龄的部分都做了相应修改,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27万元保险金。
业内争议
对投保人篡改被保险人年龄骗取巨额保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原因如下:第一,所谓寿命,是指人的“生死”,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寿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年龄不属于保险标的,所以虚构年龄不构成虚构保险标的,更谈不上保险诈骗的问题。第二,《保险法》第54条明确规定,申报年龄不真实,超过两年后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合同是有效的。第三,本案应首先适用《保险法》而不是《刑法》。本案虽涉嫌保险诈骗,但在对该案定性时,应先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原因如下:第一,虚构年龄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尽管《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中没有明确年龄这项内容,但年龄与身体、寿命密切相关。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仍弄虚作假,属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违反了《保险法》第138条第1款第1项和《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1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规定,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第二,投保人篡改年龄的行为不属于《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年龄误告”的范围。第三,本案投保人的恶意欺诈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刑法》来调整。
法理分析
《保险法》(修订草案)对本案的影响
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5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故意不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构成保险欺诈的除外。”该规定为我们重新审视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保险法》第54条的立法本意
《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该条款在《保险法》上被称为不可抗争条款,是对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有学者称《保险法》第54条存在立法缺陷,应该修改。不可抗争条款无论在大陆法系的《保险法》中,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保险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3条规定:“保险人在契约订立后经过10年,即使发现要保人在缔约时有违反其应尽的告知义务,也不可以解除契约。但要保人恶意违反者,不在此限。”
我国澳门《商法典》第1041条规定:“(1)如投保人之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能影响风险之评估,则导致第974条及第975条所规定之后果。(2)然而,保险人不仅得于订立合同起一年内或短期合同中所定之更短期限内行使因不声明或不正确声明而生之权利。(3)如投保人之行为属故意,则不适用上款之规定。”
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规定为:“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有效,经过两年后定为不可抗辩,但是欠交保险费时除外。”按照1950年的统一个人意外与疾病保险单条款示范法,健康保险合同中的抗辩时效限制条款,是指保单签发3年后,除非投保人存在欺诈性的不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得对合同提出异议,也不得对被保险人的伤残或疾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过比较德国、我国澳门地区以及美国的保险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投保人恶意或故意不告知,那么其法律后果是排除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的。
众所周知,在《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故意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认为,《保险法》第54条的立法原意是因过失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因过失致使年龄告知不真实,如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法律对保险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规定。所以,对该条文应作限缩解释,即投保人恶意或故意不告知真实年龄,保险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投保人通过修改其母亲的户籍档案和入党申请书,达到让其母亲的年龄符合投保条件的做法显然是一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焦点问题
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是各方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问题。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1.年龄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说,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那么年龄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进一步讲,年龄是否等同于寿命?
如果从字面上看,年龄与寿命不是一个概念。但问题是《刑法》第198条规定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标的到底指的是什么?由于投保人为其母亲投保的是康宁终身保险,所以保险标的应该是其母亲的寿命和健康。那么年龄与寿命能否分开呢?我们认为无法分开,人的寿命是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的,离开了年龄,寿命将无从谈起。那么健康与年龄是否密不可分呢?一般情况下,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健康会逐渐衰退,直至生命的终结。我们不排除一些特例,健康与年龄无关,但是这样的例子是少数,不能改变年龄与健康的最终关系的命题。所以,我们认为年龄应该属于保险标的。
2.是否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母亲在1998年投保时已是77岁高龄,而投保人为了达到投保的目的,通过篡改户籍资料和入党申请书的档案材料,将其母亲的年龄改为54岁。该行为是否构成虚构?很显然,54岁的被保险人是不存在的,她现在的真实年龄是77岁。也就是说,保险标的是不存在的。既然保险标的不存在,通过编造这样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当然构成虚构。
专家视点
保险业务员的行为对本案的影响
投保人屡次强调篡改母亲年龄都是在保险业务员的授意下进行的,所以,责任不在自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投保人所言真实,并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业务员的确实施了这些行为的话,那么业务员的法律责任应当另案处理,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串通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讲,如果要讨论该合同的性质的话,我们认为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三)款的情形,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三)
贡献者回答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车辆骗保案最常见的人员组成,就是“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相勾结的模式,他们分工明确,往往多次作案,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车险骗保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赔偿
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二、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谢某,谢某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张某、谢某龙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四、夸大财产损失
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今年3月,程某刚被一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6年。
五、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
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
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七、专门开车上路碰瓷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寻机”制造事故,如此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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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涉嫌保险诈骗罪无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