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新的经济组织、新的经济组织法什么时候颁布

2024-04-19 18: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什么是新经济组织? (一)

什么是新经济组织?

最佳答案问题一:什么是 新经济组织 新社会组织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新社会组织是指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相对于政党、 *** 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群众团队。 新社会组织一词,是上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的一个新的词汇。其特点是,相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等词的概念,把范龚缩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民间组织。

问题二:新经济组织的新经济组织的界定 一般界定为初始阶段,厂商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而使经济效益得到提高,这叫规模经济;而当生产扩张到一定规模以后,厂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会导致经济效益下降,这叫规模不经济。范围经济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联合生产几种产出的支出比分别生产它们的支出要少,那么就称联合生产存在范围经济。高校扩招过程中存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现象是两种理论得以应用的基础。高校扩招主要以增加在校生规模为标志,规模经济是否改善是测度办学效益的一个很好指标,即扩招能否降低人才培养的生均成本或进行科研活动的单位成本。同时,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和科研活动的主要集聚地,也可看成是生产本科生、研究生、科研成果等多种产出的企业,这时,就需考虑分别生产这些产出更有效率还是联合生产更有效率,即产出的多样性是进行范围经济研究的基础。

问题三:新经济组织的新经济组织范围 范围经济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1.是指由于一个地区集中了某项产业所需的人力、相关服务业、原材料和半成品供给、销售等环节供应者,从而使这一地区在继续发展这一产业中拥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优势。2.指企业通过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种类,生产两种或两种的产品而引起的单位成本的降低。与规模经济不同,它通常是企业或生产单位从生产或提供某种系列产品(与大量生产同一产品不同)的单位成本中获得节省。而这种节约来自分销、研究与开发和服务中心(像财会、公关)等部门。范围经济一般成为企业采取多样化经营战略的理论依据。

问题四:两新组织的新经济组织 新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8,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从事生产劳动,生产资料或产品收入归个人所有,雇工7人(含7人)以下,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9,非公有制企业:指在工商登记时登记为企业的,非国有或非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注意: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含个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10,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所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11,私营独资企业:在我国,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1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1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1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的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15,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出资者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6,股份合作企业:在我国,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17,混合所有制企业:指国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所有制经济中两个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一定的资产组织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业。1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到内地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其独资经营的企业,其与内地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其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1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2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达到25%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比例小于>>

问题五:"两新"指的是什么内容? "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问题六:为什么要加强非公有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建设 当前国内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阶层固化。既然利益集团影响改革开放的进程。你的问题,就是要打破固有状态,加强经济活力。看看当时90年代初期打破轻工业的国有企业模式,中国迎来了轻工业的爆发。

问题七:什么是两新工委 “两新”组织,是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简称。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问题八:如何做好新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 一、加强“两新”组织党员队伍建设。加大“两新”组织党员发展力度,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及时把生产一线、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业主发展成为党员。要重视党员“三向”培养工作,有意识地把党员培养成“两新”组织的业务骨干、把党员业务骨干培养成经营管理人才、把党员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成党组织负责人。要抓好“两新”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在“两新”组织工作6个月而组织关系未转入的党员,除担任村(社区)“两委”委员外,原则上都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入“两新”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属地或行业主管单位党组织;暂时无法接转的,党员应持原所在党组织开具的流动党员证,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党组织活动。对调入或调离“两新”组织的党员,各级党组织要简化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减少接转中间环节。各级党组织要定期排摸清理“隐形党员”、“口袋党员”,督促其接转组织关系、亮出党员身份。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两新”组织困难党员的关心和帮扶,定期走访慰问,积极推荐、选送“两新”组织困难党员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两新”组织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多元化选人,选好配强“两新”党组织负责人,采取内部培养、机关选派、社会选聘等方式,把那些懂经营、善管理、业务强的复合型人才选拔为“两新”党组织负责人,鼓励、帮助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熟悉和热心于党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到“两新”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提倡有条件的“两新”组织积极推行管理层和党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方式;由党员业主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根据规模和党员人数,原则上应配备专职的党务干部。“两新”组织解聘党组织书记,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要注意建立“两新”组织党务干部人才库,通过双向选择、协商待遇或挂职锻炼、互派锻炼等方式,加大“两新”组织党务干部输送力度。要加强“两新”组织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将“两新”组织业主(负责人)、党务干部和党员培训纳入全市干部培训计划,通盘考虑。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党务干部培养培训制度,以交流研讨、主题报告、学习考察等方式,提升“两新”组织党务干部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推进“两新”党组织活动正常化。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进一步抓好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党组织开展活动等组织制度落实。要积极改进和创新党组织方式,注意发挥“两新”党组织自身优势,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养结合起来,坚持“小型、业余、灵活、有效”的原则,广泛采取开短会、个别谈心、手机短信、网上会议、远程教育等方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讲究活动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党的活动与“两新”组织发展方向、日常工作、文化建设“三结合”,突出党组织在促进发展、维护各方权益、应对重大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帮扶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题九:新经济组织党员什么意思是入了党,还是没入党?包不包括入党积极分子? 新经济组织党员 就是不是公有制的企业下面的党员 就是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不包括入党积极分子

问题十:什么叫两新单位 1、即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

3、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一、成文宪法典

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制定了一部临时宪法并颁布了四部宪法典,1998年、1993年、1999年又分别对现行宪法作了三次部分修改,从而确立了我国现行成文宪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形式。但对现行宪法我国学者在肯定其优点的同时,又对其形式和内容的缺憾持续性地表达了质疑,部分学者甚至激进地主张要对现行宪法“推倒重来”。[25]我们认为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面前,永远不可能存在完美的宪法典。宪法规范既是理性建构的产物,更是随着社会客观情势不断成长的结果,因此相信可以一劳永逸地制定一部“完美宪法典”,那无疑是过于夸大了人类的理性建构能力。在目前的中国,我们还需要认真对待现行宪法。

二、宪法性法律

我国晚近的许多学者鉴于宪法性法律的独特调整对象主张将其划归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法部门,[26]并认为宪法性法律是我国宪法的重要渊源。在目前,它主要由下列几方面的法律组成:

(一)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

(二)关于国家机构职权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三)关于选举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

(四)关于代表的地位、权利与职责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办法》、《关于改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视察证视察的意见》等。

(五)关于议事程序和决定程序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等。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不仅将宪法规范具体化,而且也补充宪法的有关内容。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有权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质询案,但我国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均未规定上述内容,上述两个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了有效保障。

(六)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动不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革新各项单行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规定》等。

(七)关于权力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

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

(八)关于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九)关于地方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十)关于国旗、国徽、国歌和国籍方面的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

三、宪法惯例

中国是否有宪法惯例,在理论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否定或者回避中国是否有宪法惯例的问题,认为宪法惯例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所独有的,与中国的宪政制度不相容,中国不应有宪法惯例,也不可能有宪法惯例。另外一种是认为中国也具备宪法惯例产生的条件,要建设中国宪政必须重视和发挥惯例的作用。 [27]我们认为,在中国的宪政运动中生成并且有持续性的影响力的实践规范,应被视为惯例,否则既无法消除现行宪法典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缝隙,也会使许多政治主体的行为陷于合法性的危机之中,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极不稳定。依循上述精神,我们认为中国业已形成的惯例主要有:

(一)有关宪法修改的惯例

这主要表现为中共中央为了体现对立法的政治主导作用,行使修宪建议权。如1954年宪法的制定就是由中共中央首先提出宪法草案的初稿,以后每次修改宪法也都是首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正式的修改议案。

(二)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惯例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及工作程序的规定,但在宪政实践中将其作为重要的国家机构对待完全合乎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原则,我国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同时召开的惯例,也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国家大事进行政治协商有了程序化的保证。

(三)关于公布宪法的惯例

新中国产生的四部宪法均无宪法公布程序的规定,但从54年宪法开始就一直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这是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原则出发所作的一种当然演绎。

此外,在我国也存在由惯例向成文宪法规范的转化情况。比如,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法规的问题,过去一直作为惯例存在,在实践上也为社会所认同。但由于军队本身的特殊性质依宪政的基本精神不允许其自行创设权力,因此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门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作了规定,从而使这项权力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制。

四、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依据一定的程序,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的稳定性。宪法解释的最重要功能应是使宪法在稳定与适应社会变化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2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充分或者没有行使过严格意义的宪法解释权。其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全国人大常委会缺乏解释宪法所必须的专门时间和专业知识;宪法解释制度的安排与宪法适用等宪政实践活动相脱离,因而容易忽视宪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在宪法的具体变迁程序和技术上,过于重视宪法修改,轻视宪法解释;在宪法运行理念上,强调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服从与适应,而忽略社会现实对规范权威的尊重。

我国宪法解释现行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就是补充了宪法第37条和第4条的含义。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对宪法作出解释。如1981年全国6月10日通过的《关于加强解释法律工作的决议》,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等;三是由修改宪法的机关对宪法草案和宪法修正案所作的说明或报告。如1982年11月26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对人民民主专政进行了新的解释:“对于现在的宪法修改草案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理解为只是简单地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和内容。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任务,主要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性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也应视为宪法解释。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3)项的解释》,明确指出:“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而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解释。

五、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部分修改的一种形式。宪法修改的起因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宪法修正案式的宪法修改表达了对既存宪政制度体系的尊重,避免了因全面否弃旧体系而造成的社会阵痛和行为无措,保持了法治的循序渐进。而频繁的全面修宪,只会瓦解宪法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动摇宪法的权威,削弱公民薄弱的法治和宪政信仰。我国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17条),它们都构成我国宪法的重要渊源。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与宪法的关系及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并无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签署和加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以及正式成为WTO组织的一员,我们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解决好该问题。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在宪政实践中也有先例可循。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这两个条约从性质上属于国际条约,但其内容涉及我国对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主权行使的相关事项,属于宪法国家结构形式方面规制的对象,因而应属于宪法的渊源,在我国的法律汇编中,也将这两个国际条约划入宪法的部门予以排列。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新的经济组织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公司经济现状分析、公司经济运行分析方法

经济犯罪流程是什么样的 经济犯罪怎么判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