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10万把钱退还后怎么判——诈骗十万退了款能判几年自首的
身为扶贫干部
不仅没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反而利用职务之便
在扶贫领域项目上大搞钱权交易
江西法院坚决打击
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
五大典型案例
1
屈某甲、屈某乙犯
贪污罪二审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屈某甲任新建区流湖镇谷溪村村委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原村党支部书记屈某乙在协助政府申报、发放、管理扶贫助学款、扶贫走访款、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返还款、扶贫工程款过程中,采取虚假冒领、冒名侵吞、克扣截留等手段贪污公款,其中,被告人屈某甲贪污公款266200元,个人实得201300元,被告人屈某乙贪污公款174000元,个人实得735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屈某甲、屈某乙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未认定屈某乙自首情节,对其量刑不当,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屈某乙依法改判,对被告人屈某甲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屈某甲于2010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贫困户助学金、困难户拆迁补偿款、扶贫走访款、扶贫工程款、社会抚养费等,侵吞的扶贫走访款每户人民币500元、贫困户助学金每户人民币1000元或2000元、社会抚养费每户人民币500元到6000元不等,每次侵吞的金额不大,但次数极多,近7年任职期间共贪污人民币266200元,这种“积少成多”式侵吞扶贫资金的作案方式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另外,涉案金额虽然少,但侵吞的均为特定款项,且损害的是特定群体即贫困户的切身利益,往往群众反映强烈,深受社会关注,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2
卢某某等6人犯
贪污罪一审案
案件详情
庐山市温泉镇新塘坂村原党支部书记卢某某、原村委会主任吕某某、原村委会副主任张某某、原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熊某甲、原村委会委员兼妇女主任熊某乙、原村委会委员兼民兵连长廖某某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庐山市人民政府、庐山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庐山市国土资源局、温泉镇人民政府从事迁坟补偿款、扶贫款物、房屋拆迁补偿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其中,被告人卢某某、吕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7次,贪污数额404540元,均分得75116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共同贪污7次,贪污数额382400元,分得67736元;被告人熊某甲参与共同贪污7次,贪污数额380540元,分得67116元;被告人熊某乙、廖某某参与共同贪污6次,贪污数额358400元,各分得59726元。后来,被告人张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廖某某自动投案自首,所有被告人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或十万元,除卢某某、吕某某以外,对其他4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窝案,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委员等相互勾结,分工协作,共同作案,共同分赃。最终,被“一锅端”。
3
邓某某犯贪污罪
一审案
案件详情
抚州市崇仁县六家桥乡梅坊源村原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邓某某利用他人已建好的一座面积约4亩的水库,以梅坊源村杨世岭组名义上报为公益山塘水库项目,通过伪造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假冒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签名,私盖村委会公章等手段,套取扶贫项目款6万元,并在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村民名义冒领侵吞征地补偿款15000元。后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村委会干部邓某某将扶贫项目、村民征地补偿视为“生财之道”,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申请并领取扶贫项目款、村民征地补偿款,使国家的扶贫政策、惠农政策变成了“惠己”机会,民怨大,社会影响恶劣。
4
范某某犯贪污罪
一审案
案件详情
九江市浔阳区总工会原协理员、出纳范某某利用其管理九江市浔阳区总工会经费账户和九江市浔阳区送温暖基金委员会账户的便利,先后骗取了九江市浔阳区总工会公款共计134.7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和贴补家用。后来,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范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告人范某某作为九江市浔阳区总工会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竟然利用负责九江市浔阳区总工会送温暖资金发放工作之便,贪污送温暖资金134.7万元,是近三年贪污扶贫款金额最大的案件,属于小官巨贪案件。
5
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
一审案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宜春市奉新县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原职工宋某某被抽调至奉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兼出纳,同时任单位财务专管员。奉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工作经费均由奉新县财政局直接转入被告人宋某某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再由被告人宋某某进行发放或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担任奉新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出纳和单位财务专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奉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221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工商银行或海通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在县纪委找其调查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情况和违纪线索,挪用公款全部退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670.17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宜春市奉新县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原职工宋某某在被抽调至奉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工作期间,竟利用负责日常工作、出纳、财务专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奉新县宫保地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21万元,是近三年挪用扶贫款金额最大的案件,属于被抽调人员借机作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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