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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件能破吗.网络诈骗案好破吗

2024-08-12 17: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网络诈骗案件能破吗.网络诈骗案好破吗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时代,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诈骗犯罪出现频率最高。面对诈骗犯罪的网络化,当务之急是正确认识现行刑法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积极寻找解决对策,以完善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当前我国网络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虚拟性、低成本、高收益性等特征,犯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受害者立案难、取证困难、管辖混乱等问题,因此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管辖合作机制、加强社会预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关键词:网络诈骗;网络犯罪;犯罪治理;刑事司法

引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尤以网络诈骗类型的犯罪最为常见。所谓网络诈骗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实务中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工作似乎开展得有些不太顺利,效果达不到预期,主要还是因为治理过程存在着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网络诈骗犯罪入手,结合实务裁判,分析现阶段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一、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现阶段的网络诈骗主要呈现以下三大特征:一是隐蔽性。一般而言,网络诈骗活动一般都需要借助互联网进行,在作案过程中通常不易被发现,甚至于有些诈骗还需要借助特殊的技术手段才能被发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被发现。二是虚拟性、远程性。网络诈骗活动并不需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实时、面对面地交流,因此其打破了传统犯罪的物理空间的限制,使得犯罪分子能够在同一时间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能够跨地域远程实施犯罪活动,危害范围更广。三是低成本、高收益性。网络诈骗活动通常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只需要借助简单的互联网工具(如手机、电脑等)即可完成。与此同时,该犯罪类型的诈骗数额往往上万,更有甚者还有上百万,这也是吸引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

正是由于网络诈骗手段的多样化以及网络诈骗活动跨地域、跨境的特征,造成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的诸多困境。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

近几年,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治理对策,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方力量的通力协作,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24年1月-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络诈骗”为关键词检索出的裁判文书有3039篇。从近几年数据来看,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可以发现我国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这些数据同样也充分说明了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存在诸多治理困境,仍需要重点关注。

(一)对于被骗金额未达到网络诈骗起刑点的受害者立案难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三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可知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也有相应的数额标准,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诈骗案件的诈骗金额比较小的也不在少数,这样的话,由于单笔网络诈骗金额较小而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实质上也是纵容不法分子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了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困境。虽然《意见》也规定了“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是这也只是针对诈骗数额累计达到法定金额的,对于多次诈骗仍未达到法定金额的,仍然没有适当的处罚措施。

(二)网络诈骗犯罪通常跨区域、跨境,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案例文书,可以发现,网络诈骗犯罪通常表现为境外诈骗。如在(2019)京刑终137号案中,被告人“出境至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参加针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在(2020)川刑终102号案中,被告人“加入在柬埔寨王国设立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专门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诈骗活动”。正是由于网络诈骗这一类型的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境等特点,且通常涉及到电子证据,同时电子证据能够被不法分子非常轻易地销毁,因此不利于证据的取得和保存,致使取证行为存在困难。与此同时,有时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双重限制,导致相关部门难以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因此当某一案件涉及不同地域、不同国家时,较易导致取证战线的拉长,贻误取证的最佳时机,最终也会影响证据的获得。

(三)实务中关于网络诈骗犯罪较易出现管辖混乱的局面

根据上文所述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特征可知,此类犯罪涉及的不法分子通常是利用计算机、手机等互联网设备实施的诈骗,且据点基本都是分布在多个地区甚至于多个国家,这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6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往往是跨地区或者跨国分布,这就会造成有多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局面,较易导致管辖混乱、办案效率低下。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与涉案金额呈不完全正相关关系,量刑整体表现出轻刑化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权类型的犯罪,其刑罚轻重通常受到诈骗金额的影响。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通过实务判决可以看出,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总体呈现出轻刑化的趋向。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导致相近诈骗金额的案件的量刑结果存在差异。如在(2024)浙0702刑初690号案中,被告人非法获利总计18714元,其中被告人1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但是在(2024)甘0503刑初116号案中,被告人违法所得为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从两个不同地区的案例可知,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高。总而言之,网络诈骗犯罪总体上呈现出量刑表现轻刑化的特点。

(五)网络运营商缺乏有效监管

网络运营商,尤其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在网络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社会中缺位,缺乏对网络行为有效、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就难以构建起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网络运营商通常因为对平台用户的行为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到位等等原因,最终导致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如在(2020)粤07刑终300号案中,涉案人员“负责通过skype向网络运营商要账号和密码,然后在网上选取电话号码段发送出去,只要有账户和密码就能登录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器”,基于此再展开诈骗活动,这便是网络运营商缺位的典型例子。与此同时,通信运营商掌握着全国电信用户的IP属地、通话记录等重要信息,但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常常不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不法分子的线索,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定位犯罪人所处位置,并最终影响办案效率。

三、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的对策

总体来看,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打击难、管辖混乱以及网络运营商缺位等方面。因而可对其分别进行讨论,以寻找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一,应当着力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即侦查人员应当在接到警情消息以后,第一时间联系案件受害人,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诈骗可能带来的危害。与此同时,侦查人员还应当保持对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敏感度,换言之,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侦查人员应当对诈骗手段的更新迭代有所了解,并且能够有相应的对策进行及时处理。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重证据,并提高办案效率。这不仅仅是说要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化,防止取证过程中遗漏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还应当加大对电子证据相关技术研发的投入,以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二)完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防控体系

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环节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便是受害人“上当受骗”之后的转账过程,而这个过程一般需要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换句话说,如果能够加强对金融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精确控制,就有可能阻断网络诈骗犯罪的顺利进行;同时如果能够在受害人转账成功后也可及时冻结,不让转账金额实时马上进入对方账户,那么便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受害人挽回损失,不至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银行应当加大对账户的监管力度,对疑似正在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的账户予以监管控制,如果经查证确实正在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则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如此。总之,应当完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防控体系,并且在法律中对其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对监督不力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建立管辖合作机制,缓和管辖混乱的局面

由于网络犯罪以远程性、跨地域为主要特征,因此现阶段管辖混乱、办案效率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一,为解决国内跨地域管辖混乱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管理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门机构,当出现不同地域的不同侦查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形时,该专门机构能够居中协调、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侦查机关能够明确各自的管辖权,并且能够及时对案件进行管辖与侦查。第二,为解决国内外跨国管辖争议的问题,则需要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着力推进国际统一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从而减少法律冲突,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网络犯罪治理法律体系。

(四)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

第一,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大对平台用户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一旦用户出现相关疑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限制或者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防止危害结果扩大化。第二,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职责以及在缺乏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在(2024)皖04刑终69号案中,被告人便是利用“‘小鹅通’、‘微赞’直播平台宣传、卖货,夸大这些保健品的疗效,骗取看直播的老年人买货”,以谋取不法利益。因此,若不对网络运营商规定相应的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类似直播平台就可能监管不严,使得不法分子成功“钻空子”,从而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五)加大宣传教育,预防为主,打击为辅

公安机关、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各大平台,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一般而言,大学生以及老年人是最容易受骗的群体,因此应当对其重点关注以及加大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宣传。同时,公、检、法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中出现的实际案例进行宣传,向社会、向人民群众传授网络诈骗犯罪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和方法,使其时刻保持警惕,不被蒙蔽。总而言之,应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整体的防诈骗能力,预防为主,打击为辅。

结语

犯罪的治理并非一件易事,我们既不能寄希望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之四海皆准”的万能方法,亦不能幻想仅仅借助法律的规定,便能一劳永逸地应对各种类型的犯罪,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认识到任何犯罪的治理过程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网络诈骗犯罪凭借着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出现频率越来越高,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从传统的投资诈骗、刷单诈骗等到现如今的直播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等等,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我们迫切寻求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以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现阶段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管辖混乱、网络运营商缺乏有效监管等等;其次,我们需要根据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思考相应的解决对策,如建立管辖合作机制、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等;最后,还是要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因为防治网络诈骗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集中各方面力量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加大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宣传的力度,以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相信通过我国立法、司法的不断完善,最终一定能够成功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给予不法分子应有的惩罚,并且在真正意义上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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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编辑:彭瑶丹

责编:曹恩妮

审核:王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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