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马某诉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
——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应以民、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事实的,“先刑后民”。
2.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为主体应当相同,如果民、刑案件存在不同的责任主体时,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本事实应当竞合或基本竞合,刑事案件中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中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大小有无的事实基本竞合的,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刑事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中据以认定违约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基本竞合的,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
基本案情
本诉原告(上诉人)马某诉称:2016年9月6日,马某与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等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等以国有土地作为出资,马某提供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开发案涉房地产项目。马某根据上述协议向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累计投入1066.5万元投资款。2017年11月份,案涉房地产项目对外预售,截止到起诉时销售额已达2亿元,但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分配利润,构成根本违约。马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马某与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2. 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向马某支付利润暂计4900万元及利息(以鉴定为准)。
反诉原告(上诉人)安徽某某置业公司反诉称:2016年9月6日,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等人与马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马某仅在合作初期投入747.5万元资金,除此之外没有投入其他任何资金。但马某挪用项目预售资金,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施工单位停工,工程停滞。经核算马某仅投入747.5万元资金,占总计需要投入资金的2.7%。因此,即便需要分配利润,马某仅可以按2.7%分配项目利润。安徽某某置业公司向人民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马某向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等返还挪用的资金2730.50万元及利息;2.确认马某按照其实际投入数额享有合作开发项目2.7%的利润分配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17年11月,安徽某某置业公司对外销售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马某陈述案涉房屋已销售340余套,售房款数额为188102296元。因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未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分配剩余利润,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法院另查明,案外人王某某就上述《合作开发协议》所涉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对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进行立案;202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对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进行立案,在本案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上述案件正在侦查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马某起诉;驳回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的反诉。
宣判后,各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当事人提起的本诉与反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该争议焦点涉及到在民事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采用“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如本案采“先刑后民”应裁定驳回起诉,如采“民刑并行”则应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主体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上述司法解释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标准,即民、刑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先刑后民”;民、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应“民刑并行”。本案中,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上述犯罪嫌疑线索与本案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一)马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本诉所涉基本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本案应继续审理。“同一事实”系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相同且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的情况。即,判断刑民交叉案件的同一事实,需要对构成民事事实和犯罪事实的要素进行解构,只有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均相同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属于同一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是安徽某某公司有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罗某某是否挪用了案涉资金,上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与马某认为安徽某某公司、罗某某违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两者不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故,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分配利润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不符合“先刑后民”处理规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的反诉所涉基本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也不属于同一事实。如前所述,“同一事实”的首要条件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主体相同。本案中,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第一项反诉请求是认为马某从安徽某某公司挪用资金2970.5万元,要求马某予以返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主体完全不同,不符合“同一事实”认定规则。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第二项反诉请求是确认马某按照其实际投入数额对案涉项目享有2.7%的利润分配权,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也不存在竞合的情形。故,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所涉基本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亦不属于同一事实,亦不符合“先刑后民”处理规则,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本案本诉、反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不属于同一事实,应采“民刑并行”规则,本案应继续审理。
案例注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又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时,通常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先刑后民”,先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则被裁定驳回或被中止(终止)。另外一种是“民刑并行”,民事案件和涉嫌经济犯罪线索分开处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是人民法院选择采用“先刑后民”还是采用“民刑并行”规则的典型案例。当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对“先刑后民”“民刑并行”尚缺乏清晰的裁判标准,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法理基础入手,结合类案分析,提炼出裁判规则,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有具体的指导意义。
一、“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法理基础
(一)基于比较法的视野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涉及犯罪嫌疑,其调查对裁判有影响的,法院可以命令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民事审判程序。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则告发借据系伪造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为此提起公诉。德国理论与实务通常将刑事案件对民事审判的影响限定在民、刑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在法国,关于民刑交叉关系,新修订的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如果民事赔偿是基于刑事犯罪行为所致,而对该刑事犯罪的公诉正在进行尚未最终裁决时,该民事诉讼应延期(终止)至公诉机结束以后再进行审理。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则不会因公诉的进行而延期(终止)。
(二)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先刑后民”“民刑并行”的演变过程
198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民刑交叉案件是“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应根据个案情况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及时裁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出台,该司法解释对“先刑后民”“民刑并行”处理规则规定的最为细致。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该司法解释采取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判断标准。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采取以“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判断标准。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 采取“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判断标准。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明确以是否系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来判断民事案件应否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且该条第1款第5项作为兜底条款明确规定,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可见,对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民事纠纷与涉嫌刑事犯罪,首先应根据是否系基于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判断,否则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不是同一主体所为,当然就不能诠释为“同一事实”。对于“同一事实”,应界定为同一自然人所为的行为,已成为共识。
小结:早期,对民刑交叉案件“一刀切”地采“先刑后民”处理原则,会导致许多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民刑交叉案件进行鉴别并分别处理:适用“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唯一标准,应是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时,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不同事实引起案件,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不分先后、分别处理,适用“刑民并行”。至于如何区分同一事实和非同一事实,司法解释尚未明确。本案即是如此,马某因与安徽某某公司、罗某某就案涉《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产生民事纠纷,双方均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本诉与反诉。但安徽某某公司、罗某某就案涉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产生了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交叉的情形,产生了“先刑后民”或“民刑并行”的争议。
二、“先刑后民”“民刑并行”的司法认定
(一)近年来裁判规则类案分析
笔者对近年来司法实践案例裁判规则进行梳理,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四则典型案例。
在(2015)民申字第177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刑交叉规定》虽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但以“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该文书认为梅振娇与李红玲、陈微微之间的借款事实已经属于两刑事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应适用“先刑后民”即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该文书确定了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时,应当先刑后民;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对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在(2017)最高法民申290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事实本身。本案中,已经查明民事案件主要事实已经被纳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因此,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构成同一事实。应适用“先刑后民”即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
在(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案件中,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事实”。本项所指的担保人,应当包括人保情形下的保证人和物保情形下的担保人。因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前者为刑事被告,后者为刑事被告外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因此,不存在两种诉讼审理的事实一致、民事诉讼能够被刑事诉讼吸收问题,故人民法院应适用“民刑并行”原则,应当受理民事案件。
在(2018)最高法民终243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从主体、法律关系两个角度阐述了“同一事实”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涉嫌票据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不是转贴现合同的签约主体,也不是涉案承兑汇票的签章人,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二是刑事案件涉嫌票据诈骗犯罪,民事案件审理的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的合同纠纷,两者权利义务不同。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民事关系和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
小结:关于“先刑后民”“民刑并行”处理基本规则: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反之,则“民刑并行”。
(二)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的具体认定
基于上述法理分析和对类案检索的梳理,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规则具体分析如下: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应以民、刑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标准,即民、刑分属不同事实的,“民刑并行”;民、刑属于同一事实的,“先刑后民”。2.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行为主体应当相同,如果民、刑案件存在不同的责任主体时,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本事实应当竞合或基本竞合,刑事案件中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中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大小有无的事实基本竞合的,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刑事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中据以认定违约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基本竞合的,不应认定为同一事实。3.当然“同一事实”也有例外情况,有部分刑民交叉案件虽是同一事实,仍然可以刑民并行审理,如交通肇事罪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本案中,马某、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分别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嫌疑,上述民事诉讼与刑事犯罪嫌疑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判断“先民后刑”“民刑并行”的关键。本案主要从本诉与反诉两方面进行分析:关于本诉方面,马某以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本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有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罗某某是否挪用了案涉资金进行对比,上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需要的基本事实与马某认为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违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两者不存在竞合或基本竞合。故,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分配利润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不符合“先刑后民”处理规则,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关于反诉方面,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马某按仅享有2.7%的利润分配权的反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安徽某某置业公司有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罗某某是否挪用了案涉资金进行对比,两者行为主体完全不同,所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实亦不同。故,安徽某某置业公司、罗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所涉基本事实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经济犯罪亦不属于同一事实,亦不符合“先刑后民”处理规则,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本案本诉、反诉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不属于同一事实,应采“民刑并行”规则,本案应继续审理。
※因篇幅有限,已对部分内容和注释作删减。
该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析二等奖
案例编写人
宋鑫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END
供稿:安徽高院研究室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经济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