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会计判刑案例——骗取出口退税无罪案例
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个相对“小众”的罪名,指的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水,还会滋生虚开发票的市场,扰乱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所以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该罪的处罚可以看出,该罪最高刑可达到无期。
刑法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罪案例展示
案例一: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案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6)粤01刑初472号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徐占伟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德览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某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兴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兴兴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超越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合绒毛制品厂(以下简称鹿县恒合厂)存在贸易关系,并以采购合同、送货单、资金支付等资料进行假报出口。同时,被告人徐占伟操控德览公司接受上述四间公司或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30份,并提供虚假资料、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900份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手续费。经核计,被告人徐占伟操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合计涉及骗取退税额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占伟,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占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占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二:海南中渔水产有限公司、周程、袁媛犯骗取进出口退税案
审理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琼刑终60号
基本案情:为了骗取更多出口退税款,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程指使时任海南中渔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被告人袁媛将公司出口的货物高出实际成交价申报出口。在货物出口过程中,袁媛按照周程的指示,拟定每批货物提高5000美元到20000美元不等的标准,指使公司制单员王小梅、苏小叶、邝燕娥、黄玉、王小南(均另案处理)根据拟定的虚假价格制作虚假的报关合同、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口海关申报出口,并述单证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海南中渔公司共有669单出口业务高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申报出口退税。
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计核,被告单位海南中渔公司、被告人周程、袁媛以高报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方式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487397.41元。
裁判要旨:第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73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单位对应的收汇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可以依据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也就是说,每单货物报关金额与收汇金额存在正负5000美元的差额是允许的。现有证据证实高报的669单货物中,存在高报259-31896美元不等的情况,部分高报在允许的合理范围内,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第二,上诉人及辩护人辩解长期存在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导致在申报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的不一致。海南中渔公司出口的2158单货物中,不仅有高报出口价格的,也有低报出口价格的。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而导致高报出口价格的合理怀疑。第三,被告单位和二上诉人高报出口价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本案第二宗事实不存在虚构出口的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出口货物”未实际缴纳税费。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媛无罪。
控方入罪思路
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虚构贸易关系→制作报关虚假合同、接受虚开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牟取非法利益
辩方出罪思路
案例一出罪思路:
1、林某1坤、张某2萌、赵某4有骗取德览公司的信任,利用德览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德览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企业。
2、徐占伟作为德览公司的负责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林某1坤与赵某2有特定关系,导致徐占伟基于信任,没有对他们作更多的调查,符合情理。根据退税管理规范,国税局是有函调机制的,徐占伟根据该函调结果确认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徐占伟已经尽到核实义务。
3、德览公司只收取过林某1坤18万元的挂靠费,只能算是公司员工的成本,与骗取的退税款明显不成比例。
4、本案缺少关键的证人证言,包括林某1坤、碧波等。
5、徐占伟和德览公司对德览公司因虚报不实被行政处罚的事完全不知情,印证了徐占伟主观上并不知道林某1坤在假报出口。
案例二出罪思路:
1、袁媛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出口退税罪。袁媛受领导的指示高报,但其并不知道高报的原因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媛在本案起主要作用,不能以单位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即使认定海南中渔公司构成犯罪,袁媛也只在2012年高报过。
4、本案是犯罪未遂。
5、高报5000美元以内的不应认为是骗取退税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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