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领域律师 经济犯罪领域律师案例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一)
最佳答案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谢通祥的经典案例 (二)
最佳答案谢通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业绩丰硕在从事法律实务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诸多法律领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重大经济犯罪、暴力型犯罪、重大民商事纠纷辩护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通过大量案件的办理,谢通祥律师形成了一整套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为数不少的无罪释放、死刑改判、不予核准死刑、撤销指控、取保候审、指令再审等骄人的成绩,其办理的数以百计的法律案件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影响重大的有:
一、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改判辩护
2005年李有斌、李向阳共同绑架张某某并致张死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连刑一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有斌、李向阳犯绑架罪,判处李有斌、李向阳死刑。
判决结果:谢通祥担任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一案二审唯一的辩护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6-15作出(2006)苏刑终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书,了谢通祥关于“李有斌具有立功表现,原审判决对李有斌的量刑不当”的辩护意见,故改判李有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中俄特大跨国贩毒案李菲贩毒辩护 (李菲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通祥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主犯李菲辩护,法院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主犯李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关辉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俄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毒案件。
三、李辉杀人抢劫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了谢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0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2015年法院裁定李辉减为有期徒刑 。
四、踢死警察的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死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6年1月,法院裁定温珂减为无期徒刑 。
五、《内蒙古获母捐肾毒贩一审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摘要)
新华网、人民网报道:北京律师谢通祥收到包头王成成案的终审判决书,内蒙古高院认定上诉人王成成确有悔罪和立功表现,将其改判为死缓。
此前,王成成曾在取保候审期间由母亲捐肾做了换肾手术,但后来包头中院一审判其死刑,引发争议。
母亲捐肾后一审判死刑
今年2月媒体报道了包头王成成案。王成成今年28岁,曾患尿毒症,因贩卖毒品曾三次被抓获。
因病情严重,三次被抓后,王成成均被取保候审。其病情恶化后,母亲刘丽(化名)决定捐肾给儿子做手术。
2013年12月12日,王成成成功换肾。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成成家属意见很大,认为“肾白捐了,钱没了,肾没了,儿子也没了”。随后,王成成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死缓两年
内蒙古高院认为,王成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贩毒,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但鉴于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同时考虑王成成不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主动供述毒品犯罪上线的情况及联系方式,确有悔罪和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终审判决显示,王成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王父王刚介绍,王成成在看守所收到终审判决书,其对改判为死缓的结果“很高兴”,并表示愿意好好改造。王成成的母亲也消除了“肾白捐了”的担心。家属会与律师协商申请保外就医 。
六、张×1故意伤害罪改判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1,男。
辩护人谢通祥。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田申出庭履行职务,张×1及其辩护人谢通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张×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并宣告张×1无罪。张×1的辩护人谢通祥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
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1无罪 。
人民网报道《保安疑将同事打骨折 4次审理改判无罪获赔10万》
张惠鹏的辩护人、北京律师谢通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某右手掌骨骨折并非张惠鹏的原因所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张惠鹏无罪。
今年6月19日,二中院了谢通祥的相关意见,终审改判张惠鹏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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