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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并罚怎么判;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2024-07-15 09: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8日下午,王某之女王某某(12岁)放学后一直没有回家,家人多处寻找不见踪影。王某于当年9月8日在《晚报》上刊登寻找王某某的寻人启事。

被告人高某看到该寻人启事后,产生敲诈王某财物之恶念,多次用手机以短信的方式与王某联系,谎称王某某在其手上,并以虐待、奸污、杀害王某某相威胁,向王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其农业银行卡号。

后王某问其要银行卡的开户名打算给其打钱,并要先与其女儿通话,被告人高某均予以拒绝。

次日,王某向公安局报案,被告人高某被警方抓获。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在犯罪客体方面: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案被告人高某虚构被害人之女王某某被其控制的事实,并以虐待、奸污、杀害被害人女儿相要挟,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王某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使被害人王某产生了恐惧的心理。

(2)在犯罪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要挟或者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高某利用寻人启事信息,虚构被害人王某之女被其控制的事实,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即使愿意交付财物也是基于恐惧被迫的行为,并非是“自愿地”交付财物。因为本案被告人高某并不是依靠欺骗的被害人王某索要钱财,而是以虐待、奸污、杀害被害人女儿相要挟,通过此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产生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王某交付财物。

因此,本案被告人高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丨胡峰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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