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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60万判几年

2024-07-14 16: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146
 

一男子以转包工程为由诈骗他人巨资获刑

宁都一男子以可以转包工程为由骗取他人交纳保证金,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严某飞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消防设施建设行业的被害人严某,两人交往中,严某飞谎称自己从事绿化工程建设行业。2018年6月份,被告人严某飞编造其与同学合伙承包了寻乌县文峰乡柯树塘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并谎称可以将该工程中的消防项目转包给严某,但需先交纳6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承诺严某交纳保证金后,便会立即与严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并将项目图纸等相关资料交与严某。严某表示同意,遂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将6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汇入严某飞的银行账户。

严某飞收到该笔款项后,则以各种理由推托与严某签订承包合同和交付项目图纸等资料,甚至谎称其承包的工程涉嫌串标、围标,已停工。严某怀疑被骗,于2018年8月10日要求严某飞退还项目保证金。在严某的再三催促下,严某飞才与严某见面商谈退款事宜。严某飞称该6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已交给了与其合伙承包工程的同学,只能先退10万元,严某要求先退还30万元,剩余部分可以打借条给他,严某飞假装同意,并假装打电话筹钱,趁机逃走。之后严某飞将手机关机,拒绝与严某联系。后在双方朋友居中协调下,严某飞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严某10万元。之后,严某多次催促严风飞退还剩余款项,严风飞均以各自理由推托。至2018年9月11日,严某飞再次关机,拒绝与严某联系。

被告人严某飞骗取被害人严某的款项,除于2018年8月14日退还了10万元外,其余被严某飞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严某飞被抓获归案时,民警从其身上扣押了现金4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于2019年1月10日代为退还被害人25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被害人严某对严某飞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亲属于2019年4月24日退还被害人25万元,将欠款还清。

被告人严某飞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认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严某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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