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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诈骗案判刑实例!2019诈骗案判决结果

2024-07-06 23: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此案到底咋回事? (一)

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此案到底咋回事?

优质回答这是一起利用夸大影视投资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5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260余名,遍布全国各地,案件具有特大和鲜明诈骗特征,他充分利用了人们希望牟取暴利的心理。

整个事情是这样的:

上海居民何先生喜欢上网,2019年春天,何先生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上海一家影视投资中介公司,该公司员工包某向何先生推销影视投资方案,表示有一部2.6亿元大制作、高水平影片准备上映,这部电影有著名导演和当红明星参与拍摄,肯定叫座。包某表示,本部电影预期票房估计可收入20亿元,如果投资200万元,购买放映版权投资,预期收入360万元,如此高收益,让何先生动了心,为了稳妥起见,他特意上网查询,发现中介说得不错,这家影视公司的确是该电影出品方之一,于是,何先生通过包某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协议,投资50万元,获得0.25%电影版权收益。

按照中介估算的收入,50万元应该有160万收益,但结果却让何先生如坐冰窖,该电影上映后,票房收入只有6300万元,之前投入的50万赔了个精光,影视公司仅退给何先生1.3万元。

因为双方有协议在先,何先生只能自认倒霉。本来这件事就此打住,没想到何先生某一天上网,惊讶地发现相同投资电影赔钱的人很多,相互询问之下,才明白自己受骗上当,于是赶紧向警方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报警后,经过周密调查确定,这不是一件简单的诈骗案,背后隐藏着一个有预谋、恶意欺诈投资款项的三人诈骗组织,受骗人遍布全国各地各行业。

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包某,在上海成立影视皮包公司,在没有资金做保障的情况下,便与电影制片商签订协议,购买了某部电影18%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之后,包某违反协议中规定不得擅自转让份额的条款,公开吸引外部投资者购买放映收益,并故意夸大票房收益和电影制作成本,用这种手法在网络上套取260余人,超过4500万元投资款。钱到手后,包某仅支付给出品方1000余万元,其余全部据为己有。

包某擅自吸收投资的事情被出品方知道后,以包某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支付票房收益,这样,包某只能6300万实际票房收入比例返还给包括何先生在内的投资人共约100万元,造成对方亏损。上海警方认为,包某三人存心不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怀有恶意欺诈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4条规定,属于诈骗性质。

这件事给人们提了个醒,不要相信不明人员给许下的巨大承诺,画出的大馅饼,人人都想发财,世界上哪有那么多不劳而获的好事呢?即使有,砸到你身上概率也不多。还是老老实实通过工作,得到回报安心。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二)

优质回答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

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

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

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

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

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

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

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

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

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

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

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

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

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

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

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

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

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2019诈骗案判刑实例的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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