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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贪多务得的意思

2024-06-23 00: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贪多务得的意思 (一)

贪多务得的意思

贡献者回答问题一:贪多务得的意思 成语:贪多务得

【解释】贪:求多;务:务必。原指学习上务求尽多地获得知识。后泛指对其他事物贪多并务求取得。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示例】而泛观古人之文,则又博而寡要,且惧夫~,而遂溺于文。 ◎清・方宗诚《古文简要序》

【语法】复句式;作谓语;指贪求多而志在必得

成语:细大不捐

【解释】:细:微,小;捐:舍弃。小的大的都不抛弃。形容包罗一切,没有选择。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示例】:戴升还问人家要门包,也有两吊的,也有一吊的,真正是~,积少成多,合算起来也着实不少。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回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补语;形容包罗一切

问题二:贪多务得,细大不捐是什么意思 成语:贪多务得

【解释】贪:求多;务:务必。原指学习上务求尽多地获得知识。后泛指对其他事物贪多并务求取得。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示例】而泛观古人之文,则又博而寡要,且惧夫~,而遂溺于文。 ◎清・方宗诚《古文简要序》 【语法】复句式;作谓语;指贪求多而志在必得

成语:细大不捐

【解释】:细:微,小;捐:舍弃。小的大的都不抛弃。形容包罗一切,没有选择。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示例】:戴升还问人家要门包,也有两吊的,也有一吊的,真正是~,积少成多,合算起来也着实不少。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回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补语;形容包罗一切

学习,生活上贪多于求成,反而不容易得到想要的结果,要做到不管大的小的,都不抛弃,包罗一切,才能积少成多,从而达成愿望

问题三:贪多务得是褒义还是贬义? 原指学习上务求尽多地获得知识。后泛指对其他事物贪多并务求取得。贪求更多地获得所需要的东西。近义词:贪多务得 - 多多益善、韩信将兵、多多益善、贪得无厌。所以应该是既有褒义的意思,又有贬义的意思。

问题四:“贪多骛得”是什么意思? 贪多务得 ( tān duō wù dé )

解 释 原指学习时力求最大限度地获得所需要的东西,后泛指欲望很大,并且想方设法地去达到目的。

出 处 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用 法 复句式;作谓语;指贪求多而志在必得

示 例 孙犁《澹定集・读冉淮舟近作散文》:“不要急于求成,不要储。”

故 事 唐朝散文家韩愈24岁中进士到京城长安做官,他在官场不得志,45岁时被贬回长安任国子监博士。他给学生讲课旁征博引,出口成章,很有欢迎。他在《进学解》中强调:“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对待学业不能贪多务得。

问题五:“贪得务多,细大不捐”是什么意思 贪得务多 【解释】:贪:求多;务:务必。原指学习上务求尽多地获得知识。后泛指对其他事物贪多并务求取得。

细大不捐 【解释】:细:微,小;捐:舍弃。小的大的亥不抛弃。形容包罗一切,没有选择。

【出自】: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问题六:贪的组词是什么 1、贪恋

造句:除了对比之下引起的不愉快而外,她在心里头还产生了一阵严厉的自我责备,怪自己没有早点回来帮助母亲做些家务事情,而一直在外面贪恋玩乐。

解释:十分留恋。

2、贪心

造句:“通常,信件里面充满了贪心的愿望大电视、微软的新款游戏机Xbox、任天堂的Wii、类似这些东西,”纽约邮政总局精灵主管彼得.丰塔纳告诉美国国家公共电台记者罗伯特.塞吉尔说。

解释:(1)贪得的欲望。(1)贪得无厌;不知足。

3、贪婪

造句:我们本能地知道,贪婪对社会而言是有害的。我们也认为它的原意是一种恶性,一种无论以什么方式表现出来都应该受到责难的举动。

解释:(1)贪得无厌(含贬义)。(2)不知满足。

4、贪图

造句:但问题是,我们总是倾向于想要用更简单、更简洁的工作方式,就像很多人曾在我面前说,“贪图简便往往会导致更久的延迟”。

解释:极力希望得到(某种好处):~便宜|~凉快。

5、贪污

造句:然而,这些报告通常包含来自海军陆战队的情报,美国大使馆,和关于在阿富汗的贪污与开发活动。

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地取得财物:~腐化|~分子。

6、贪污犯

造句:这仅仅是从法典的角度界定贪婪的概念。古人们凭借法典来处罚杀人犯,盗窃犯,贪污犯,强盗和诈骗犯。

解释: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或集体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的人。

7、贪嘴

造句:偶尔小小贪嘴一下不会引起体重显著增加,但是持续的应激会导致习惯性地耽于美食,放开食量,结果减肥大业前功尽弃。

解释:贪吃。

8、贪贿

造句:中国封建王朝下官吏贪贿犯罪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原因,专制统治者虽制定了种种对策却收效甚微。

解释:贪污受贿:~无艺(艺:限度)。

9、贪官污吏

造句:其直叫喊的官员参与,我不担心,贪官污吏,流氓警察以及黑色邪恶势力的疯狂和排名的血液嗅觉的报复!

典故:贪赃枉法的官吏。

10、贪污腐化

造句:而海地那些极度贪污腐化的政治和经济精英们已经让国家管理陷入僵局,如果这些人没有清醒的认识,国际社会就不能施以援助。

典故:利用职权,非法取得财物,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11、贪得无厌

造句:即使是世界上最贪婪、最一毛不拔的守钱奴,处在我现在的地位,也会把贪得无厌的毛病治好,因为我现在太富有了,简直不知道如何支配自己的财富。我心里已没有任何贪求的欲念。

典故:厌:满足。贪心永远没有满足的时候。

12、起早贪黑

造句:而竞选活动得以不断壮大则是源自那些年轻人,他们不在相信他们这代人冷漠无情的荒诞说法,他们背井离乡,远离家人,为了微薄的薪水,起早贪黑的工作;

典故:起得早,睡得晚。形容辛勤劳动。

13、贪多嚼不烂

造句:急功近利,喜欢一口气学许多东西,但是贪多嚼不烂,即使最后都能学会,也已经搞得自己很疲劳。

典故:贪图多吃,消化不了。比喻工作或学习,图多而做不好或吸收不了。

14、贪赃枉法

造句:官员们不敢再贪赃枉法,一个个事必躬亲,诸侯们纷纷重申他们对国王的忠心,那些侵吞了国王领土的人.也都悉数归还了土地。

典故:赃:赃物;枉:歪曲,破坏。贪污受贿,违犯法纪。

15、贪心不足

造句:某些贪心不足的男人则想:他们可以结婚但不要孩子,这样他们还可以继续赚到更多的钱。

典故:贪得无厌,永不满足。

16、贪天之功

造句:那也是为什麽我很不喜欢对我自己写的那些曲子贪天之功,邀功请赏。

典故:贪:贪图。把天所成就的功绩说成是自己的力量。现指抹杀群>>

问题七:幽妙的意思 基本解释:1.见幽眇"。

词语分开解释:幽 : 幽 yōu 隐藏,不公开的:幽会。幽居(a.隐居;b.幽静的住处)。幽愤。幽咽。 形容地方很僻静又 [1]

妙 : 妙 miào 美,好:妙语。妙不可言。美妙。妙境。妙处(ch)(a.好的地点;b.美妙的方面)。绝妙。妙

问题八:以少贪多是什么意思 说白了就是买彩票 赌博之类的呗。

花的少 赚的多

问题九:贪多务得,细大不捐.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什么意思 贪多务得,细大不捐.焚膏油以继晷,恒兀兀以穷年.

意思:

贪图多得,务求有收获,不论无关紧要的还是意义重大的都不让它漏掉。太阳下去了,就燃起油灯,一年到头,永远在那里孜孜不倦地研究。

出自:唐。韩愈的《进学解》。

问题十:贪多务得,细大不捐什么意思? 成语:贪多务得

【解释】贪:求多;务:务必。原指学习上务求尽多地获得知识。后泛指对其他事物贪多并务求取得。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饥

【示例】而泛观古人之文,则又博而寡要,且惧夫~,而遂溺于文。 ◎清・方宗诚《古文简要序》

【语法】复句式;作谓语;指贪求多而志在必得

成语:细大不捐

【解释】:细:微,小;捐:舍弃。小的大的都不抛弃。形容包罗一切,没有选择。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贪多务得,细大不捐。”

【示例】:戴升还问人家要门包,也有两吊的,也有一吊的,真正是~,积少成多,合算起来也着实不少。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四回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补语;形容包罗一切

【50分】历史上治贪制度 (二)

贡献者回答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官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贪多务得的意思,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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