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百万量刑!诈骗100万元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北京通州的李先生在河北大厂有一套房子出售。王先生以200万的价格购买了李先生的房子,并付了100万元首付。然而,付完首付后,李先生便无法取得联系了。
原来,李先生“一房两卖”。2017年,李先生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将河北大厂的房子卖给了张某。但此后房价快速上涨,李先生心有不甘,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也没有积极的去办理房产证及过户。之后,李先生又以2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王先生,收取了100万元首付。
“当时我就是鬼迷心窍。”李先生称,收取的首付款,因赌球输掉了六七十万,此外借给别人30万还没追回。
近日,李先生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卖房人将同一房屋卖给数个不同的买房人,被称作“一房数卖”,其中“一房二卖”是“一房数卖”的最典型情况。近年来,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去年10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一房二卖”案件审理情况,并介绍避免“入坑”的相关措施。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以下建议与提示:
针对买房人
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慎调查房屋情况,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及时主动推进相关流程,权益受损后及时寻求救济。
针对卖房人
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房屋权属和实际使用情况,“一房二卖”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切莫因妄图通过违约获得不当利益而得不偿失,甚至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存在共有人或借名买房、抵押权、居住权等情形的,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实际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及居住权人同意,内部协商一致后再行出售,避免内部信息不对称、存在纷争等导致“一房多卖”,引发损失赔偿。
针对买卖之间的中介人
将所知有关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应及时充分告知合同履行风险,做到及时提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方损失扩大;对房屋权属及订立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及损失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负有全面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政策的口头承诺,导致签订合同后无法过户或交易成本增加。
北青社区报综合整理自@时间视频、北京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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