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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别人钱财应该定什么罪

2024-06-17 21:1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156
 

犯罪的复杂性,使得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变得相当困难,一旦混淆了二者的界限,就会放纵犯罪,误伤无辜,挫伤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损害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也会因此失去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难以实现刑法的任务。

一、案例摘要

兰某无证经营一家法兰厂,因经营不善,拖欠了丁某12万元货款。为偿还债务,兰某让丁某在自己的厂里入股,以此来抵押债务。但是兰某不但不给丁某钱财,反而带着盈利的钱逃走,厂留给丁某经营。

丁某因缺少资金,又吸收了本村好友吴某合伙经营。此时,兰某又赔了钱,为了还债便在丁某、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吴某放在法兰厂里的原料做抵押,向曹某借了12万的高利贷,并承诺1个月归还,到期不能归还,以抵押物抵债。

债务到期后,兰某无力偿还,然后曹某拉走了95吨原料进行出售。事发后,吴某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曹某不构成犯罪,但兰某虚构财物属于自己所有的事实,骗取曹某财物,构成诈骗罪。

二、法院审理

2013年11月该案诉至河北省孟村会自治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两次评议,意见始终没有统一。此案后经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后,该案才形成统一意见,依法判处兰某盗窃罪。

三、案件分析

首先,本案中兰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动机看,兰某是为了偿还债务向曹某贷款,兰某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曹某财产的目的。

从手段上来看,兰某使用了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从后果来看兰某非法占有了曹某12万元财产侵犯了曹某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兰某使用欺诈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从兰某的表现来看,兰某在经营法兰厂时就曾经非法侵占过丁某的财产。

其次根据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基本要件方面看,兰某具有罪过。从本案情况看兰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和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是明知的。

即兰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害对方当事人曹某财产的结果。兰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的态度,即兰某积极地有目的实施了一系列的危害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从主体看,兰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兰某作为成年人已经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通过兰某所作出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他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从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来看。兰某不具备正当行卫的特征。本案中兰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可能是正当行为。综上所述兰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主要构成的是盗窃罪。

本案中兰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资格来看,盗窃罪要求的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兰某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客观表现来看,兰某秘密窃取了吴某95吨原料的财物的,价值数额巨大。盗窃行为有多种方式,既可以行为人直接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也可以利用一定的工具、手段达到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兰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窃取吴某财物的行为,但其却将吴某的原料作为自己债务的抵押,而后由不知情的曹某在财产所有人吴某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95吨原料出售,以此作为盗窃行为的手段,从而达到了秘密窃取吴某财产的目的,符合盗窃行为的秘密性。

而且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讲,被害人吴某财产权被侵害不是本人受欺骗陷入认识错误后的“自愿”交付,而是基于兰某的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从主观方面来看,兰某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兰某明知法兰厂内原料不是自己的财物,明知以吴某的原料为自己12万元的债务设立抵押会造成吴某较大数额财物的非法转移,并给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兰某为了偿还债务是向曹某贷款,兰某得到贷款后就将其非法占有了,其非法占有的是曹某的财产。但实际上兰某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吴某的财产被非法转移到曹某处,其结果会造成吴某的财产被非法处分,所以最终兰某非法占有的是吴某的财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中吴某的95吨原料的财产受到侵害,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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