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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五万元诈骗罪怎么处理

2024-06-16 00: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争议,主要就是恶意透支的认定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不准确,导致信用卡诈骗罪有滥用的倾向,张明楷教授还就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滥用发表了一篇文章,《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就根据三个真实判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常见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和方法进行解读。

在解读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超过五万元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理解就是透支时不想还,想占为自有的目的,由于人的想法存在于其内心,透支人被抓时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想还的呀”,所以,司法实践中常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透支时是否想还,《解释》就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一般会直接认定恶意透支,符合《解释》第二项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2月份,刘某某在工行灯塔市佟二堡支行申请了一信用卡,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资信证明。开始时,刘某某能正常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及时还款,后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用于日常花费。2019年10月份以后,使用的信用卡逾期,经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刘某某催收,其均逃避催收,拒不还款。到2020年9月份止,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473322.84元。

2020年12月24日,刘某某家属将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偿还清。

刘某某辩护人吴某辩护意见

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为归还信用卡钱将自己房产底价出售,又向亲友借了部分资金,起诉前全部归还了本金,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刘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

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阳光律师认为

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一般在实践中会被认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例如本案被告律师就提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这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理由,可推翻检方有罪的指控,但是很遗憾,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未予以回应,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透支款认定的去向是日常花费,阳光估计辩护律师提出的所谓“皮毛生意”无证据支持。

二、欠大量外债后透支信用卡一般也会认定明知无偿还能力透支信用卡,符合《解释》第一项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2021)吉07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沈某某在农行乾安支行办理信用卡,至2018年9月份在外债高达500万元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后经乾安县农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全部偿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

法院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并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阳光律师认为

透支人在透支时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无合理收入等情况都有可能推定为恶意透支。

这时逃避刑罚的唯一的做法就是在公安立案前,将欠银行的本金偿还到小于五万元,由于五万元才会立案,公安机关将不会立案。

三、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透支后无法归还的,一般也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2021)粤09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12日,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资料,向农行化州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间,通过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信用卡本金90000多元、本息合计10多万元,用于打麻将赌博及日常消费。

同年10月4日该卡出现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间分多次共计偿还了1596.67元透支款后,还欠持卡行透支本金98320.85元。虽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11月,在惠州务工期间所取得的薪酬收入也拒绝归还透支款,并釆取不接听、不回复持卡行拨打的催收电话、发送的催收短信、邮寄的催收挂号信等方法逃避持卡行催收透支款,导致发卡行损失信用卡本金98320.85元。

法院认为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

一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实践中,这种情形一般要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认定。但是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银行找不到持卡人、持卡人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的,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信用卡透支人逾期后最好不要变更电话、住址,或者变更后告知银行。

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对于透支款去向说不清楚,透支款去向不明,将会被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五中《解释》规定的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能绝对化,有其他事由可以推翻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及《解释》规定,是否是恶意透支,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防止教条和机械化。

解释原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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