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10万元能判几年
24年前,海口老板吴某达伪造300万元定期存款单买通银行工作人员骗走10辆马自达轿车。一波三折,吴某达事发后被刑拘、逮捕,后又被释放。当再次批捕时,吴某达已消失不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吴某达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海南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吴某达因诈骗罪获刑12年。
资料图
伪造300万元存款单
1996年12月份,时任海口金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吴某达得知海南永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有一批马自达小轿车出售,每辆售价30万元,要求有定期存单作为抵押便可提货的消息。为了诈骗永某公司的汽车,吴某达向该公司代理人李某福谎称自己愿用300万元存单作抵押,购买这10辆车。
李某福同意后,吴某达让沈某权帮忙伪造300万元的定期存单,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一定的提成。沈某权声称堂弟沈某在银行工作,可办理存单。接着,沈某权带吴某达认识了时任中国农业银行琼山支行海中储蓄所副主任沈某以及时任中国农业银行琼山支行古城储蓄所(下简称古城储蓄所)记账员曾某杰。沈某权按照吴某达的授意,向沈某、曾某杰提出存单由沈某权自己搞定,只需沈某和曾某杰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出面将存单交给做汽车生意的对方就行,沈某、曾某杰表示同意。
期间,沈某权和沈某、曾某杰还一起商议用古城储蓄所的名义搞假存单。1996年12月底,沈某权找人伪造了开户行为古城储蓄所、户名为海口金兴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为300万元、定期为一年的定期储蓄存单交给吴某达,吴某达将之交给李某福。
208万赃款至今未还
李某福根据永某公司总经理的意见,与吴某达商定将该存单转存到永某公司副总经理蒙某强的名下、存款改为定期半年方可成交。吴某达授意沈某权根据李某福的要求修改、伪造存单,并共同商定由沈某和曾某杰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向李某福提供该存单,以此获取信任。
1997年1月3日,沈某权将其修改伪造好的、户名为蒙某强、定期半年的300万元定期存单及古城储蓄所对该存款的确认书装入信封中交给沈某,沈某将该信封交给曾某杰,最后由曾某杰交给吴某达后转交给李某福。
李某福当众看了存单和确认书,信以为真。同年1月4日,吴某达从该公司提走10辆马自达小轿车。而后,吴某达在一个月内将10辆车全部出售,其中,以每辆26.5万元的价格售出6辆,获取5辆车的车款132.5万元;以每辆40万元出售两辆,以每辆30万元出售两辆,但均未收到车款。
期间,吴某达共交给沈某权办假存单费用及报酬12万元,沈某权分给沈某4万元,分给曾某杰5万元。案发后,吴某达退还给永某公司共92万元,尚差208万元至今未归还。沈某和曾某杰分别退回违法所得。
出逃19年,终审判12年
因涉嫌金融票据诈骗罪,吴某达于1998年1月20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次日被刑事拘留,于1998年2月17日转监视居住。
经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批准,吴某达于1998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于1999年9月7日被释放。
2000年3月28日,吴某达被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公安机关抓获,于同年1月23日被海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达为了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没有任何存款的情况下,仍然将伪造的定期存单交给对方作为签订合同的担保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吴某达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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