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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能判几年、诈骗罪能判几年徒刑

2024-06-04 22: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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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量刑的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决定刑罚。

其次,既考虑罪行的轻重,又考虑刑事责任的大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最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刑罚应保持均衡。

02

量刑的基本步骤

首先,确定量刑起点,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1)根据基本构罪事实,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2)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事实”,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构罪事实,二是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基本构罪事实 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

其中,基本构罪事实,是指符合构罪要件并达到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犯罪事实,如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是指超过基本构罪事实的具体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加重结果的犯罪事实,如涉案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结果等。

比如,张三在湖南省诈骗某被害人8万元,在湖南省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即符合“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那么5万元就是诈骗罪的“基本构罪事实”,另3万元是“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

就张三的基本构罪事实而言,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不考虑罚金刑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张三的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指某个罪名的基本构罪事实在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对应的刑罚。换言之,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即在行为人基本构罪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一个刑罚起点

回到张三的案例。

在湖南省,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00元(即“数额较大”),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万元和50万元。

本案中,张三的诈骗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的5万元,根据湖南省高法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张三的量刑起点应当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为了计算方便,本文假设张三的量刑起点是三年整)。

其次,确定基准刑,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1)根据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确定应增加的刑罚量。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上述刑罚量,形成最终的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简言之,基准刑就是一般既遂状态下的犯罪事实(包括基本构罪事实和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且不考虑自首、立功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

可见,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对应基本构罪事实)的基础上增加刑罚(对应其他影响构罪的犯罪事实),即基准刑=量刑起点 增加的刑罚量

在张三的案件中,其量刑起点是三年(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万元),在此基础上针对另外3万元还需增加刑罚。根据湖南省高法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数额巨大”这一法定刑幅度内,诈骗数额每增加7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那么需要增加的刑罚量约为4个月。

因此,根据张三诈骗既遂数额8万元,其基准刑可确定为3年4个月,即40个月

最后,确定宣告刑,具体包括两个步骤。

(1)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

(2)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有两类:

第一类是与犯罪事实相关的量刑情节共15种,包括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75岁老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被害人过错、对老幼残孕犯罪、灾害期间故意犯罪,这类量刑情节主要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角度评价和调整量刑。

第二类是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量刑情节共11种,包括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立功、退赃退赔、刑事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认罚、累犯、前科,这类量刑情节主要与当事人的案前、案后表现有关,其中,前9类是案后表现,属于从宽量刑情节;后2类是案前表现(累犯和前科),属于从严量刑情节。

不同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比例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情形。

计算公式:基准刑×(1±调节比例)

如,当事人退赃退赔的,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那么对于张三来说,基准刑调整为40×(1-30%)=28个月。

又如,张三诈骗所得8万元是一位残疾人的存款,则其基准刑最多可增加20%,即调整为40×(1 20%)=48个月。

二是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情形。

(1)有多个第一类量刑情节的,计算公式为连乘:

基准刑×(1±调节比例)×(1±调节比例)

如,张三是满75周岁的老人(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同时又是在胁迫下犯罪的(胁从犯,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60%),那么基准刑调整为40×(1-40%)×(1-60%)=9.6个月。

(2)有多个第二类量刑情节的,计算公式为减从宽、加从严:

基准刑×(1-从宽调节比例 从严调节比例)

如,张三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情节,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20%),后又退赃退赔(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但又有盗窃罪的前科(最多可增加基准刑的10%),那么基准刑调整为40×(1-20%-30% 10%)=16个月。

(3)既有第一类量刑情节又有第二类量刑情节的,计算公式为部分连乘、部分加减:

基准刑×(1±第一类调节比例)×(1±第一类调节比例)×(1-从宽调节比例 从严调节比例)

如,张三是满75周岁的老人(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并教唆了一名高中生实施诈骗(最多可增加基准刑的30%),虽然张三有自首情节(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40%),但其在两年前曾因诈骗罪被判刑1年(累犯情节,最多可增加基准刑的40%),那么基准刑调整为40×(1-40%)×(1 30%)×(1-40% 40%)=3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若同一个当事人具有存在包含、重合关系的量刑情节,如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与赔偿谅解,谅解与和解等,则在调整基准刑时不作重复评价

综上,上述26种量刑情节中,导致增加基准刑的有5种,即教唆犯、对老幼残孕犯罪、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累犯、前科,其他21种的量刑情节属于从宽情节。

针对当事人具有的量刑情节之情形,可以按对应公式相对准确的估算出当事人的刑罚,但此时得出的刑罚并非最终的宣告刑,法官还需进一步评估

(1)如果得出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则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如果得出的刑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如果得出的刑罚在法定最高刑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还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因此,根据“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三个步骤,再结合量刑情节和全案情况综合考量,可相对准确地估算可能的刑罚。当然,量刑结果只是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更重要的是积极争取有利的证据和从宽量刑情节,实现对基准刑的酌减,才能真正取得理想的案件效果。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诈骗犯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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