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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0万以上判刑多少年 诈骗10万以下判多少年

2024-04-13 10: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致谢与说明:在本文刚发出的时候,一位热心的上海同行看到文章后给我发来消息,告知我上海地区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情节标准已在2023年5月份左右修改,并将最新规定发给了我。我学习后,发现改动较大,因此将原文删除,并再次对文章进行了修改,现予以重发。由于如今我国各种法律和司法文件多如牛毛且更新较快,加之信息时代各种信息如海,有时候写文章难免出现所引用的信息过时与滞后的情况。如有同行发现本文信息已经修改了的情况,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方便我及时更新修改,也便利同行们查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因此在一些经济犯罪中,对定罪处刑的数额标准有所差异。

本文聚焦的是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就是说,同样一笔诈骗数额,在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A地区可能构成犯罪,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发达的B地区可能由于不够相应的数额标准而不构成犯罪。

下面,根据公开及各种渠道获取的资料,我统计了一下截至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诈骗罪的不同定罪处刑数额标准(有些地区没有公开的资料,经过求助各地律师同行获取,这里对他们表示感谢。表中的信息我都一一核实过了,均出自权威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其特殊之处,数额等标准全国统一,因此没有罗列。这里的数额标准是针对普通、传统诈骗犯罪。

具体省区市及依据/

定罪处刑标准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备注

1.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1.六千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不满1250份的

3.数额加情节:诈骗财物价值3千元不满6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医保、社保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多次诈骗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系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

1.十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不满12500份的

3.数额加情节:(1)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80%,且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即左二列第3点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2)诈骗未遂,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即左二列第3点情形),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 五十万元

2.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

3.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且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即左二列第3点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

2.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

1.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

2.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

1.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

2.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4.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 六千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

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㈤多次诈骗的;

㈥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㈦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㈧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六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具有左列㈠、㈡、㈢、㈦、㈧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左列㈠、㈡、㈢、㈦、㈧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5.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六千元

1. 八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种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 《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即左列情形),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六千元

十万元

五十万元

7.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内容同上)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内容同上)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8.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五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7)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8)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9)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10)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11)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1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1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14)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15)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6)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本细则5.12.2.1.2(即左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9.湖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 五千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在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福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十万元

五十万元

11.湖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13.河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七千元

1. 七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4.陕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九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5.江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16.重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七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六千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的。

17.辽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六千元

1. 六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五万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删除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严重情节。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8.云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19.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千元

1. 三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二万四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20.山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八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1.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22.贵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23.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即达到四万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确定量刑起点: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即达到四十万元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集团首要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4.天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五万元

2.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5.黑龙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26.吉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千元

1. 三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四千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四十五万元,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7.甘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28.海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五千元

五万元

五十万元

29.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千元

1. 三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万元,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的“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

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五十万元

2.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不满50万元,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 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 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 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 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0.青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1.五十万元

2.数额加情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不满五十万元,并有左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1.西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六千元

1. 五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 五十万元

2. 数额加情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左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全国各地区关于普通诈骗的定罪处刑数额标准有诸多差异。

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北、辽宁、西藏关于普通诈骗犯罪入罪数额标准都在六千元。其中河北的入罪数额标准全国最高,为七千元,这可能有点出乎人们的意料。

全国仅有广东省在省内还区分了不同地区的定罪处刑标准。

另外,有一些地区只规定了具体数额标准,没有像其他地区一样规定如“数额加情节”的标准。

那么是不是这些没有规定“数额加情节”标准的地区他们在定罪处刑时就只考虑数额呢?

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都有约束力。因此,有些地区即便只规定了数额,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规定了相关情节标准,应当一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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