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600万判多少年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岩 通讯员 张建忠
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对被害人武某等共计39人实施诈骗共计5984194.88元。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女,1986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焦作市中站区。因与李某某之间经济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李红梅出具一张360万元的欠条,并承诺日还款10万元。为偿还该债务,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以借款、借用信用卡、利用借来的信用卡申请贷款等方式对被害人武玲、买丽娜等共计39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5984194.88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984194.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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