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成本~合同履行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
建筑业新收入准则解读(四):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今天我们将分享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号或有十项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的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如果没有合同标的资产,则需要确认亏损合同相关义务的预计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说明的是,新收入准则并没有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做出规范,而是要求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号或有事项k c 一三的一半原则进行处理。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财政部会计司在网站上会计准则实施栏目下收入准则应用专区发布了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其中,亏损合同案例以建筑企业为例,明确了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即在履约期间合同预计损失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和预计负债提现,并且预计负债的余额随着履约进度不断调整,最终的会计处理结果是所有的合同履约成本均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该合同的毛利为负数。
然而,新收入准则和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并未明确在某一时间转移控制权的亏损合同在履约期间合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二零二零年五月发布了亏损合同的成本,提出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七号或有事项ies十七的修改建议。
ias十七规定,企业应当比较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是否超过预期将获得的经济利益?其中,不可避免的成本是指推出合同的最小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不履行合同引发的加班或罚款两者数低。修建后的ias三十七澄清履行合同的成本,包含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以及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分摊成本。这项修订会对是否构成亏损合同以及亏损合同的确认金额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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