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敲诈勒索案例分析.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
- 1、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
- 2、邯郸一涉黑组织被公开宣判 通过翼龙贷敲诈勒索
- 3、求几篇一共500字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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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 (一)
答问题一:敲诈什么意思 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的人手中索取财物
问题二: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 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问题三:勒索是什么意思 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是个复合词组。敲诈、勒索拆开来讲意思相近,都是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的人手中索取财物。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四:敲诈勒索是什么意思? 敲诈勒索是指利用别人的隐私弱点,也就是别人的把柄,向别人诈取钱财,现在很多的手机上会中一些勒索病毒,很多的网友在手机上安装了腾讯手机管家进行防护,它涵盖病毒查杀、软件管理、空间管理、健康管理,流量管理等多种管理情景,帮您快速优化手机、
问题五: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包括一罪是什么意思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数罪并罚 看情况 20、无期徒刑不等
问题六:什么情况下属于敲诈勒索? 10分 不是。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胁迫、威胁手段并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仅从你所描写的情况来看,仍旧是土地权流转的问题――无非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问题。
如果,对方在要海你写欠条的时候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请详细描述后由我来帮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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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什么叫敲诈勒索罪,如何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上文就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认定为您作的简单介绍。在具体实践中,要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敲诈勒索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上看。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划清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法律界限,因为法律在对犯罪行为的既遂和未遂上是有不同的量刑标准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就可能依照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从轻处罚。所以被告人最好可以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一定会尽可能地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问题八: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有什么区别? 1、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未目的,通过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者产生心理变化,进而处分财产。不同点在于,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刑法之所以如此区分此罪与彼罪,因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生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同时也是基于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综合评价与考量。
2、诈骗罪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并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泾渭分明得做出除评价,因为现实是复杂的,人也是复杂的。关于电信诈骗,电话里说受害人涉嫌洗钱,要求受害人把钱转到相应的“安全账户”里,结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为主体实现了对金钱的实际占有,犯罪已既遂。在这里,我们分析一下:
(1)、主观条件:行为主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主体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
(3)、客观条件:行为主体实行具体的行为手段,使受害人产生心理变化,被害人基于错误的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了财产。
(4)、客体,犯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
综合分析,此案的行为主体构成诈骗罪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说,受害人也产生了心理恐惧,这难道不是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产生的心理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而在此案中,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原因在于惧怕公安机关的调查,惧怕那子虚乌有的指控。况且,行为主体并无胁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财产我们将会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惧的产生与行为主体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关联。所以,此案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后来行为主体以相关言论使受害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相关案例解析
某甲向某乙打电话,称:你儿子已被我绑架,赶紧交十万块钱赎金否则撕票。其实,某甲并未绑架某乙儿子。但某乙接完电话后十分恐惧,遂备上十万工金放在某甲指定的地点。后某乙的儿子回家,经询问,儿子称并无被绑架之事。某乙遂报案。
此案中,某甲胁迫某乙缴纳赎金,否则撕票,使某乙产生心理恐惧,进而处分财产,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无问题。但某甲实际上并未绑架某乙儿子,某乙处分财产的心理因素明显是错误的认识,这显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就是刑法总则中得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
问题九:敲诈勒索的标准是什么。 30分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丁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问题十:索要钱财和敲诈勒索怎样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 索要财物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的
第二 索要钱财并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 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第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邯郸一涉黑组织被公开宣判 通过翼龙贷敲诈勒索 (二)
答据河北法院网消息,近日,邯郸一涉黑组织被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翼龙贷非法攫取、敲诈勒索,聚敛经济利益。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怀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河北法院网消息,近日,邯郸一涉黑组织被公开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翼龙贷非法攫取、敲诈勒索,聚敛经济利益。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怀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河北法院网信息,被告人李怀军此前已因犯罪行为多次被刑事处罚。
2011年5月,李怀军开始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及其家族人员通过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4年10月4日因停车纠纷,纠集同伙殴打京华商厦承租人勾海龙、郝立国,并找到医生扩大同伙伤口至轻伤鉴定标准,随后伙同他人虚假报案、出具虚假证言,诬告陷害勾海龙等二人,初步形成了以李怀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1月,李怀军伙同他人成立“翼龙贷魏县办事处”(后更名为“翼龙贷魏县营运中心”),李怀军任总经理,先后任命李平强(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路路、王芬担任经理,成立了“风控部”、“ 催收 部”、“文员部”,依托此平台,明确纪律规约,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非法讨债,为非作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怀军组织、领导下,以被告人李明明、郭飞龙、杨刚军、李庆龙、宋三波、朱战夺、李鹏飞为积极参加者,李兆峰、陈佳森、李路路、张顺泽、陈凯、赵士超、张明明、王亚鹏、李程飞、邵振喜、李晓杰、李致辉、王路民、刘艳军、王芬、张桃磊、申帅朋为一般参加者,为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采取敲锣打鼓、扯白条幅、侮辱谩骂、摆灵堂、裸露纹身、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群众,显示组织势力,滋扰、威胁、哄闹、聚众造势,多次到魏县、临漳县、广平县、永年区、曲周县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妨害作证、伪证犯罪24起,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周边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邯郸市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怀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
工商信息显示,翼龙贷运营主体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时间2005年4月12日。由西藏达孜信德投资管理有点公司、联想控股(天津)有限公司、西藏达孜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拉萨瀚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持股。
翼龙贷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翼龙贷”)是联想控股成员企业,是专注“三农”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翼龙贷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化“三农”融资渠道,提供金融信息撮合服务。目前,翼龙贷业务已覆盖全国1200余个区县及数万个村镇近48万户次“三农”家庭、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获得有效的资金支持。
求几篇一共500字的案例分析 (三)
答楼主你好,以下是我提供的两个案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案例一,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黄河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出42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枪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农贸市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重伤,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公安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路口设卡堵截,示意李某减速停车,李某非但没有减速,反而高速驾车冲闯关卡,径直撞向站在路上执行堵截任务的民警毛某,将其撞出30多米。毛某当场死亡。
问:(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莱、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李某驾车闯关,撞死民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4)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 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5)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韩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答案:(1)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故毒杀人罪;
(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5)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问: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答案: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乙虽然也是利用了丙对其子丁生命的担忧而向丙勒索钱财,但是丁并没有真的被绑架,其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规定非常严厉的刑罚,就是因为它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这种行为被称为“假绑架,真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甲乙共同谋划了敲诈勒索行为,并共同实施了犯罪,因此构成共犯。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经济纠纷敲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