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法律规定——经济审判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 1、经济审判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 2、经济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权限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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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判的地域管辖有哪些规定? (一)
答经济审判的地域管辖有如下规定:
普通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以犯罪地为主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因:
1.便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搜集和查对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
2.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3.便于犯罪地附近的群众参加旁听公开审判的情况,便于结合为大家所熟悉的事例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还可以就地平息民愤;
4.便于系统了解和分析研究犯罪地所属地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范和更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犯罪地的狭义解释: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主要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该作为的地点。
犯罪地的广义解释:犯罪地还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到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主要犯罪地:一般应该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但是同时它也应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比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所在地等。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案件,由该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案件,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如果在管辖问题上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权限怎么界定? (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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