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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罪立案标准 民事欺诈怎么处理

2024-05-30 08:4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华政师生对话系列119

俞学生:近日上网,看到一位自荐从事法律工作25年的博主,因一起被称为毁其三观的案子,弄得不知咋整!案情是:一对在体制内工作的夫妻,因生育障碍,由此萌生收养一个孩子的想法。后遇上一位尚在读大学,怀孕准备打胎的女大学生,由此,双方就送、收养该女大学生肚里的孩子,签订了协议。当收养方坐在产房外,幻想着收养孩子后的美好未来时,未料,出生的婴儿,竟是个“黑”皮肤,这让收养方的情感仿佛从天上掉到了地下。收养方随即就质疑送养方,并拒绝接受孩子。双方就收养协议的履行,发生争执。收养方坚决拒绝收养,送养方则坚决要求履行协议。沈教授,对此,您如何看?

沈教授:收养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民法典规定,收养法律未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合同言,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生效后,当事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的约定。如一方拒绝,另一方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强制拒绝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法律也规定,如合同违法、涉嫌胁迫、欺诈,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具有胁迫、欺诈的合同。

俞学生:您提及撤销合同,我的脑海里浮现出合同撤销的后果,民法典规定,合同没有效力的后果,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即该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沈教授:你摘引的关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规定很正确。这些规定,就给我们讨论博主所谈纠纷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俞学生:您意思,是收养方与女大学生的协议触及上述法律了?您给具体说说。

沈教授:涉案协议是送、收养双方就尚未出生的孩子,日后抚养、监护的归属,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法律角度视之,它就是一个具体的合同。如是已出生的孩子,送养方只需将孩子,及孩子出生后赴医院检查的病历出示给收养方,送养方就履行了签约中,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的如实陈述义务。由于,本案送养的孩子是尚处在“女大学生肚里的胎儿”,这一情形就要求送养方需如实陈述“胎儿”生父的基本情况,如国籍、民族、年龄等,以及怀胎后,赴医院的历次检测报告,以便收养方了解日后收养孩子的基本情况。如收养方了解了上述情况,就不会发生案中收养方,在见到收养的孩子时,情绪异常激动的情景了。

俞学生:从您上述所述,本案纠纷的焦点是女大学生在签订送、收养协议时,存在应说没说的事实了?

沈教授:你的归纳很正确。女大学生未如实述说胎儿生父的基本情况。由此,在胎儿出生那刻,让收养方情感崩溃,产生不愿继续履行协议的想法。俞学生:按您上述分析,女大学生涉嫌欺诈收养方了?

沈教授:你的理解是对的。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学理上将欺诈类型分成两种,一种称乱作为性欺诈,如虚构事实,胡编乱造,以使相对方信以为真;一种称为不作为性欺诈,即应作为时,却不作为,如隐藏事实真相。

俞学生:对照上述欺诈的两个类型,女大学生应属于不作为欺诈了?如女大学生涉嫌欺诈,案涉送、收养协议的效力就被打上问号了?

沈教授:民法典用5个条款,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体规定是: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规定提示,当事人如有在签合同时,存在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被扭曲,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即其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导致合同成立、生效,其可诉请法院撤销该合同。由法院依据案涉事实与法律判决涉争合同是否准许撤销,以了结双方的争执。

俞学生:原来,收养方和女大学生彼此间,再如何斗嘴,收养方也是无法拒绝收养这个孩子的,因为,这是由双方所签协议决定的,只有通过提起诉讼,当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时,才能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至签订协议前,收养方才可拒绝接受。

沈教授:你归纳的没错。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法律行为时,不仅要看法条规定的实体法,还需要关注程序法,这样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俞学生:您上述所述,让我感觉法律人所面临的一个个纠纷,如同任何一个领域,都会不断遇到疑难问题一样,如何解决?其它领域都需在本学科理论的指导下,找出解决疑难问题的答案。法律纠纷就是法学领域的疑难问题,该领域的“理论”,就是法律规定,只有以法律为指导,才能找出解决纠纷的正确答案。

沈教授:回观本案,女大学生虽有欺诈行为,收养方如不依法行权,光停留在嘴上争辩,除非女大学生妥协,否则,是无法达到不接受抚养该小孩之目的的。唯有依法行使撤销权,即撤销收养协议,才能获取是非对错之结果,彻底了结彼此的纠纷。

俞学生:这一初看不知咋整的“纠纷”,经过对话的梳理,解决问题的路径已经探明,愿此路径能给困惑的收养方提供参考。您,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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