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判刑案例最新;骗取贷款罪量刑案例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敲响了警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300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
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
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通过“连贷通”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350万元,归还原有到期贷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采用“再融资”(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090万元,归还原有贷款,2017年继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办理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被告人舒明祥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贷款手续、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办理了虚假的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天爱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办理了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又向农行提供了证明贷款用途的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果元康华汽修厂、会理县鹿场镇农机加油站的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0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明祥伙同他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无抵押物担保情况下,
骗取银行贷款860万元
据悉,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舒明祥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自己是听从罗某1等人的安排做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明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有足够的抵押物;如果构成犯罪,舒明祥是自首、从犯,请求法院酌情对其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2017年7月10日,罗某1、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舒明祥以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通过与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民委员会、会理县鹿厂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虚假购销协议,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造成至今逾期未能收回贷款本金860余万元。
证人左某的证言称,“汇农公司好像是唐某的法人,罗某1家人在经营,我们铜矿村与汇农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2017年2月26日汇农和鹿厂镇铜矿村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的情况我不清楚,没有见过,问我们村上保管村委会章的村文书顾某,他说他没有代表村上签署过着盖过村委会的章,两份合同书都是假的,我们铜矿村村委会没有以村委会的名义签订和购买过汇农公司的肥料,资金上也没有往来。”
证人蒋某的证言称,“我从2010年10月25日在鹿厂镇明星村担任书记,2017年3月25日汇农公司和,明星村签订的《购销合同》我没见过,怎么签的我不清楚,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过。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从来也没核实过这一系列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盖章都是因为唐某是村长,我们村上惹不起他们家的。”
“我在汇农上班,汇农贷款的情况我完全不知情,我负责发货,2013年到2017年这些金额巨大的合同都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汇农销售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证人毕某的证言称,“在汇农上班期间,2017年以前银行没有人来调查核实过,有可能是来了我晓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农行有人来看了一下工厂,大概就十多分钟,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汇农已经完全停产了。”
一审判决:
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舒明祥的供述,他和罗某2是同学,2013年我就被安排到他家的企业里去上班。“2014、2015年的样子,我从木里回来就帮他家的晨鑫矿业搞贸易,同时也跟董某学习跑贷款的事情。2016年后期就是我在跑贷款的事情。我办理过会理县汇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
“2015年,汇农公司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熟悉一下办理贷款业务。汇农公司2016、2017年的贷款是我经办的,主要是续贷。”舒明祥还供述称,他负责按照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供,比如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等。2016年贷了1090万元,2017年是860万元。“后来我听会计说还有860万元没有还。我和鑫鑫公司、农业生产公司、鹿厂镇铜矿村、鹿厂镇明星村都签订过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罗某1联系好后我负责制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这边签字,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是没有履行的。”
会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其余意见不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明祥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明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秩序不受侵犯,近日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明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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