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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案例、金融诈骗案例解读书

2024-05-25 21: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有哪些 (一)

金融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有哪些

贡献者回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法分子的骗术也越来越多样。随着一个又一个的骗局被揭开袒露,他们又研究着下一个骗局。在2019年,这些高发的新型网络诈骗有哪些呢?

第一种,购物类诈骗

真实案例:某县居民李某报案称: 接到一个归属地是内蒙古的电话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化妆品有质量问题需要为其退款,后让其加了对方的社交平台账号,并在该社交平台上发送收款二维码,称必须扫描付款后才能通过公司认证,李某分三笔扫描支付合计2万余元,李某找淘宝客服询问此事时才发现被骗。

骗术揭秘:由于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的普及,交易诈骗占比遥遥领先,是最为高发的诈骗类型。犯罪分子通常冒充店主或客服,主动找上门,以各种理由要求你打款或提供银行信息及验证码。

犯罪分子还可能通过开设虚假的购物网站或店铺进行行骗,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联系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聊天工具发送虚假激活网址,一旦你填写好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银行卡上的余额就不翼而飞了。

防范提示:遇到问题应当通过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他人告知交易存在异常时,应直接登陆电商网站并查询自己帐户的状态,如果系统给出的账号状态和交易状态没有异常,则不要相信陌生人的说法。

第二种,仿冒身份欺诈

真实案例:2019年3月10日,派出所接110报警,被害人小王称接到冒充老板的短信,被骗29万。警方经查发现:被害人是某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老板让她帮朋友何某开办的公司兼职记账。(来源于新民晚报)

骗术揭秘:犯罪分子通过打入企业内部通信群,了解老总及员工之间信息交流情况,通过一系列伪装,再冒充公司老总向员工发送转账汇款指令。

也有冒充公检法、冒充熟人“猜猜我是谁”,冒充医保、社保工作人员等身份进行诈骗。

第三种,荐股类欺诈

真实案例:因近期股票市场震荡,一些“免费荐股”、“一对一老师辅导”的电话、股票群又活跃了起来。江苏网警今年3月公布两起相关案件,均以“免费推荐股票”为幌子进行诈骗。涉案金额过亿,诈骗全国各地上千名群众。(来源于江苏南通网警信息发布平台)

防范提示:要选择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获取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单可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遭遇“荐股诈骗”等类似骗局后,要及时报警。

第四种,航班取消、改签诈骗

真实案例:王某接到航空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其订的前往湛江的航班因飞机导航出现故障需要“改签”,让提供银行卡号收取保险赔付款。王某信以为真,按对方提示操作并告知对方银行卡验证码,结果被骗4800元。(来源于伊犁网警巡查执法信息发布平台)

防范提示:一旦收到了类似短信,首先要登录航空公司官网对航班情况进行核实。据航空公司的政策,即便真的出现退票等情况,退款也会自动返回乘客最初购买机票所用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软件账户或代金卡的原账户上,不会要求乘客要再补充账户信息。还有一些声称航班异常需要在ATM机上改签的就更加离谱,千万不要轻信。

第五种,网贷诈骗

真实案例:家住深圳宝安的28岁女子小菲(化名),最近遭遇了一起网贷骗局,她本来想网贷借款4万元,却被以保证金、做银行流水等名义,在社交平台转账,骗走了9万元。(来源于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骗术揭秘:犯罪分子冒充贷款机构或银行等工作人员,谎称有低利息、放贷快的款项,诱惑受害人上钩;然后以为保证金、手续费、转账走流水提高额度等名目,引诱受害人付款;继续提出,要交纳更多费用才能获得贷款的金额,此时受害人已经深陷诈骗圈套,会出于“一种将错就错”心理继续交纳钱财。

防范提示:如需要贷款,尽量通过有资质的正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降低贷款的风险。如果真的遇到相关骗术,应当及时向警方报警,提供不法分子的手机、银行账号、存取款记录等信息,便于警方开展案件侦破。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二)

贡献者回答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金融诈骗案例、金融诈骗案例解读书,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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