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主犯从犯认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 展圣洁)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庭审后,孩子母亲陈美霖曾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她表示,听到结果后自己松了一口气。
一审原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人
据此前报道,7月26日,重庆姐弟坠亡案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张波与陈某某于2017年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2019年4月左右,张波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诚尘。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诚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诚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波交往。
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某抚养。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
2020年11月1日,张波再次让陈某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波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谋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律师解读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健松律师介绍,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每个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的,还要求每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张波与叶诚尘两人通过共谋,让两个小孩意外高空坠亡,因此这个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为共同犯罪人。”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有着较为简单明了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完全是起到主要作用的,并非次要或者辅助,应当认定为主犯。”
徐晓倩律师表示,从主观方面来看,叶某不仅仅多次表示无法接受张某的孩子,而且在此之后积极地与张某共同预谋,计划杀害两名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完全是独立于张某的,存在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而非简单的随声附和。甚至在杀人的紧要关头,在张某犹豫的情况下叶某通过割腕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实施杀害行为,更是能充分体现其主观上杀人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叶某虽并未直接实施杀害的行为,但这也并不能将其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叶某和张某是属于“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其行为都共同指向杀害两被害人的这一目标”,二人在整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当中,一人的行为导致两被害人死亡的这一危害结果是要归责于涉案全体。”徐晓倩律师介绍,在本案中,张某动手实施杀害行为与叶某实施无异。其在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与地位,与张某并无二致,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两名未成年小孩高空坠亡这一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且实施这一暴行的人,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不但突破了道德和人伦的底线,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底线不容逾越,法院的这份判决正是对公平正义、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决维护。”王健松律师说。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见习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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