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和支出合同:收入和支出合同模板
问:同居期间获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如果出现存入、支出账目的性质及对应金额混同,那么合理分割财产份额时,以什么作为依据?
答:同居期间,二审财产存在混同,且以结婚为目的,期间相互扶持和照顾,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一、各方诉讼地位
起诉时,同居关系中男方已因病去世
原告:同居关系男方的生母、继父;
被告:同居关系女方。
二、诉求与判决结果
(一)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返还车辆折价款8万元及利息、返还车辆号牌、返还车辆购置税的一半、车辆保险的一半、增值税的一半。
(二)一审判决(生效):
被告(同居女方)向原告(同居男方继承人)车辆折价款1.5万元。
三、判决说理原文
1、被告(同居女方)与男方(同居,已故)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经生效判决确认自2005年到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直至男方(同居,已故)因病去世,导致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期间双方长时间在一起生活,共同支配收入,有了一定共同财产的积累。
2、对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予以处理。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收入或者购置的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置。被告(同居女方)与男方(同居,已故)在同居期间,从男方(同居,已故)的银行卡支出12万元,以被告(同居女方)的名义购买轿车一辆,根据原告起诉被告(同居女方)不当得利纠纷的二审判决,被告(同居女方)、男方(同居,已故)二人的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被告(同居女方)于购车前亦向男方(同居,已故)支付购车款的卡中存入过钱。
3、男方(同居,已故)与被告(同居女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关系,二人在同居中相互扶持和照顾,产生经济往来和支出,二人的工资互相支出和使用,存在财产混同,因而本院认定轿车为男方(同居,已故)、被告(同居女方)的共同财产。
4、关于折价补偿的金额,本院认为,男方(同居,已故)、被告(同居女方)在购买车辆时,应当以使用目的购车,当前状况下,家用车辆在购买后即存在交易价格的减损,随时间的增长价格贬损越大,男方(同居,已故)、被告(同居女方)对出资、保值增值、折价等没有特别约定,……针对全体共有人而非实际使用人,因而在折价补偿时应当按照现阶段的价格即201x年x月20日的基准日价格确定。
四、前车之鉴
(一)同居析产规定适用范围:
1、未经结婚登记,且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与婚姻关系类似的同居关系。
2、析产对象是,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活而形成共有关系之基础,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而产生共有关系之前提,由此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合法财产。
(二)案例揭秘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规则
1、同居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协议分割同居期间所购财产的,如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协议有效,可以作为财产分割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评估个案中的关键因素。
2、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不仅依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割,还会结合实际出资贡献情况。
3、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约定不明的,视为等额享有。
4、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财产,同样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为基本原则。
5、婚前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在终止恋爱关系时,应予返还。
相信关于收入和支出合同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酷斯法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