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欺诈罪
继新证券法落地之后,资本市场又迎来一个意义深远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其中,值得资本市场重点关注的是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26日晚,证监会发文表示,此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以今年9月乐视网案来说,对于乐视网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乐视网责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规定,对于乐视网的处罚将不再是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而是非法募集资金的20%-1倍,那么最高罚金可达48亿元。
红星资本局今日就此采访了被称为“最懂A股的律师之一” 的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宏俊律师,对刑法修正案中的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内容的四个重点进行了解读。
重点一:
从罚金到刑期 大幅提高刑罚力度
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刑法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刑法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解读:本次刑法修正案提升罚金刑上限,无疑大幅地提高了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违法成本。结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220条“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精神,我们理解在执法环节的刑民交叉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是否可以建立用这些刑事罚金款项补偿证券市场受害人的制度,或者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财产优先用于对证券市场公众股东的民事赔偿中,是值得探索和研究的。
比如建立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投资者损失补偿专项基金,将这些款项最终用于补偿因此受到损害的证券市场公众股东手中。
重点二:
强化对“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刑法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解读:本次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责任规制,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属于单位时实行“双罚制”,这与新《证券法》第181条、第197条规定的行政责任规制原则保持一致,对证券市场相关参与主体的震慑力明显增强。
但我们也注意到,在证券市场中也存在部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虽然这些公司不存在证券法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仍可能存在部分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力的股东的情况,如何将此类能够实质影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违规行为的相关市场主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有待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逐步摸索和明确。
重点三: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刑法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解读:我们也注意到,尽管本次刑法修正案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量刑幅度并未进行修订,但对于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为故意犯罪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提供保荐服务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属于该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增加了5-10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期,这意味着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的个人执业风险大幅提高了,也是体现了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促进证券服务机构从业者廉洁自律、谨慎执业、提高执业水平之立法目的。
伴随着执业风险的大幅提升,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市场服务的收费水平可能会受影响。
重点四: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
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原来打击的集中资金、股票或者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约定交易操纵行为、自买自卖操纵行为基础上,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明确纳入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定情形。
事实上,该三种行为在2007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及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之中即已被纳入。本次修订既是是对近年行政执法、司法判决实践中典型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确认,也是对《刑法》原有滞后条文的补充和完善。
花样不断翻新的证券类犯罪频频发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从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开始,中央非常重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大了打击“金融大鳄”的力度;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重中之重。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于证券犯罪内容的修订将会影响深远。
红星新闻记者 许媛 实习生 强亚铣
编辑 白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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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刑法欺诈罪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