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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案例、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2024-05-12 00:0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一)

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最佳答案1.1985年5月,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馆,餐馆验收合格并将货销出,但仅付款3000元,余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经于餐馆多次交涉,餐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副食品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餐馆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好再来"餐馆已经营2年,但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和纳税证件,属借用校劳动服务公司的执照。法院认为,"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劳动服务公司非法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具备营业资格,因而判决该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副食品公司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

问:受诉法院为什么判决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支付欠款和利息的责任

答:

工商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具备法人资格,获得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否则无权对外从事营业活动。这些单位如果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本案中"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设立,由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系违法经营活动。因此,该餐馆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理应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故受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1984年2月,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吨,每吨价为1,200元,共计货款24,000元.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元,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元,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向县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用。

问: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有关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的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从环球材料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缺乏成立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活动,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环球材料公司在既无资金又无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卖空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故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1988年5月1日,某衬纸箱广与某县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某衬纸箱厂为县服装厂加工衣服包装箱10,000只,每只加工费2元,并由服装厂预付加工费10,000元。分两次交货,交货后余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于6月5日交给县服装厂纸箱5,000只,经验收纸箱质量不符合要求,县服装厂拒收,同时通知纸箱厂余下5,000只也要退货,并要求纸箱厂退还预付款10,000元,后来,纸箱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该村村委会报请县工商局批准纸箱厂停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由工商部门收 回其遗留财产全部移交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县服装厂得知这一消息后,遂催还10,000元预付款,村委会长期不予归还,于是县服装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纸箱厂付清欠款.

问: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谁担当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被告对吗

答:本案中纸箱厂系该村举办,倒闭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消灭,债权债务转移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事人的规定,企业关闭后,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而,法院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本案被告,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经济法买卖合同案例 (二)

最佳答案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经济合同法案例分析 (三)

最佳答案(1)甲乙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属于有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对方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张某有权签订该合同。

(2)可以,甲公司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

(3)抵押合同部分有效,“如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甲公司所有”属于流质条款,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为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4)在该保证合同中,丙公司保证方式属于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有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及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

(6)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其还应对余下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修改:抱歉第六问没注意期限问题,第六问的解答楼下兄台是对的!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经济合同案例、关于经济法的案例,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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