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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公罪量刑标准--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哪些内容

2024-05-09 21:0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侵公罪量刑标准--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阐明

本条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财产罪并不损害公私财物本身,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所有权非法转移,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通过毁坏公私财物本身,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构成要件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6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对故意毁坏财物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原来规定的“情节严重”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时增加了一档刑,提高了刑罚,以加大对毁坏公私财物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 2 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客观要件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毁灭或者损坏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何谓其他严重情节,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实践中掌握较难,各地不一。有的将毁坏公私财物千余元定罪科刑,有的数千元定罪科刑,有的数万元定罪科刑,还有的甚至数千元至数万元也未定罪科刑。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可参照危害相近的犯罪确定数额较大。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的;

②毁坏公私财物3次的;

③纠集3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可作审判工作中参照适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

①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

②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

③毁坏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

④动机卑部企图嫁祸于人的;

⑤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国防、战时支前、中小学校、医院、鳏寡孤独财物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不以犯罪处理的以下情形: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仅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因此,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小,而犯罪情节也不严重,则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即使犯罪

情节不严重,也应当按本罪论处。在实际生活中,非法强拆、偷拆他人房屋、

故意划损他人机动车辆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法理上而言,这类行为如果在价值数额上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划损机动车辆数量较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都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毁坏私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但尚未到数额巨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的,可认定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作无罪处理。

(3)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如失火、过失決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毁损一般财物的,不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4)毁坏下列状态下的财物,不构成毁坏财物罪。①自己所有的财物的。行为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有处置权。除非其毁坏的手段如放火触犯了其他犯罪,否则不以犯罪处理。②无主物和已放弃所有权的物品,由于不在我国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之加以毁坏不能视为违反刑法的规定。

二、既遂与未遂

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是看行为人对财物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而且这种实际的损害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行为人意图毁坏某一物品,但只是对该物品的皮毛造成了一点损害,并不影响该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犯罪既遂后把毁坏的财物修复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能改变犯罪的性质和犯罪既遂的形态。

三、注意毁坏特定财物的定性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毁坏财物罪与放火、决水、爆炸、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通讯设施等均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实施了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区别在于:一是主观要件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论出于何动机目的,只能由故意构成,后者既可是故意,也可是过失。二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利益,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既侵犯群众的人身,虽然大都不是直接以人身为目标,但其危害结果都是危害公共安全,进而可能使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三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系后果罪且后果须达一定程度,而危害公共安全

罪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便可构成犯罪。他们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的安全。

同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侵犯的是国防利益,因此,应按照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四、划清本罪与非法采矿罪的界限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以及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破坏采矿、勘査设施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表现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两者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争强逞能、寻求刺激等变态心理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损毁财物不是其犯罪目的。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因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只毁坏了价值较小的公私财物,但只要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也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损毁公私财物,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且“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当然,两者也可能发生竞合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其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巨大,就属于想象竞合。对此,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竞合与牵连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时会与盗窃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况,即一个犯罪行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由于盗窃罪的法定刑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高,所以应定为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还存在牵连的情况,如为盗窃而毁坏价值超过起点数额的被害人的门,这就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牵连问题。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也是从一处断,所以该行为应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1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七、划清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两者共性都是暴力,用公开手段,抢走或毁坏公私财物。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前者往往出于报复、泄愤、嫉妒、怀恨、栽赃、陷害或毁坏他人名誉、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或出于对工作、待遇不满等复杂动机目的,后者是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2)侵犯的客体有区别,前者为单一客体而后者是复杂客体。(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公开或秘密手段造成财物毁损的后果,而后者采取暴力、胁迫、欺骗、职务便利占有公私财物,同时也可能造成财物毁损或人身伤亡。需要注意的是,在抢劫过程中毁坏物品时,发生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与牵连。如抢劫过程中遇被害人将被抢的东西弄坏、抢劫银行过程中毁坏银行的监视器等也应按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处断,因为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高,所以应按抢劫罪定罪量刑。

八、划清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犯罪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因此,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及耕畜等生产经营资料。目的是让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就是一般财物,既不是刑法特别条款规定的特定物,也不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财物,其犯罪目的就是毁灭、损毁财物本身,让财物失去其使用价值。

实践中也完全可能存在二者合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以毁坏财物的手段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在客观上既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又有毁坏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对这些危害结果均持故意的态度,因此既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

九、明确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的概念

财物”,包括有形的或者无形的动产、不动产以及附属物,其中有形财产是指人的感官能够感觉到的实物。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能否包括无形财产的问题,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本书认为,本罪中的财物,应理解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财物。这种广义的理解既符合法律对社会财产权保护的原则,又为不断出现的新类型财产权不受侵犯提供保障,且符合刑法原则和立法精神:(1)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某些无形财产如电力、煤气、股权等逐渐进入人们的普通生活,尤其是在股票及其代表的无形权利与有形财产具有可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相同特征的情况下这些具有经济价值并为人们所支配和管理的财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里。(2)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刑法》第92条明确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指下列财产:①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②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③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④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因此,代表无形财产权的股票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财物”认定,于法有据。(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已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产作为盗窃犯罪中的“财物”予以规定。

十、正确认定财物的价值

故意毁坏财物是否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主要要件。“其他严重情节”大多也是以数额为基础的,没有完全脱离数额的“其他严重”情节。因此,正确认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对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在哪个罪刑单位量刑,都是有重要意义的。而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财物计算方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规定了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因此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计算本案的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中,还有采用低价方式抛售被害人股票的方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本罪“参考案例”一的“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所毁坏财物的对象就是股票。而股票不同于一般财物,既有即时行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也有平均价、成交价、收盘价,等等,而且其价格呈不断波动状态。对以股票为犯罪对象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如何计算损失数额,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盗窃股票的,数额“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本书观点,该解释虽然因有新的解释而失效,但其计算股票价值的方法还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的;

3.纠集3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数额较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起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规定的立案条件。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

并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能判处罚金刑。

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巨大”的起点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各省可以根据本省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在“严重情节”的基础上数额的增加或者情节恶劣程度的增加上。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提高对行为人刑罚量的前提。如何认定,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由各高院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2013]336号)规定,《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毁坏公私财物10次的;(2)纠集30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般说来,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数额有较大上升的,或因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影响到基本生活、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或导致人员严重疾病死亡的。另外,在地震、洪涝等灾区和战争状态下实施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属于财产刑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故意毁坏财物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3.要注意本罪的罚金刑的运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三种刑罚中选择一种,即罚金刑在行为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只能单独适用,而不能作为附加刑附加适用。但是,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财产刑。

4.关于规范化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侵公罪量刑标准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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