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 1、山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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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
优质回答就山西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 000元且是 累犯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九诈骗作案10次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 缓刑 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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