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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十万__帮信罪十万定罪标准是多少

2024-12-21 14:1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帮信罪十万__帮信罪十万定罪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为:(一)为三个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于涉案的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是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查证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案件是以支付结算金额来作为入罪标准。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入罪或出罪。

一、支付结算金额的定义。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那交易流水的计算是按账户的流入资金、流出资金还是流入加流出资金来计算呢?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

二、适用“二十万”的入罪标准时,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帮信罪一般情况下以“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为入罪标准。适用“二十万”的入罪标准时,必须是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犯罪查证属实是要求上游犯罪的嫌疑人到案查清所有犯罪事实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二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诈骗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的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这里的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上游犯罪活动(如被害人报案记录),同时犯罪活动的危害结果必须达到追诉标准,也就说需要账户内的资金流水与被害人的报案记录要一一对应,必须逐笔核实。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流水有20万,但是只有十万的流水是与被害人报案记录相对应的,剩余10万元资金流水并不能找到与之相关的报案记录,就不能证明是诈骗资金,则只能认定支付结算金额10万元,最终不构成帮信罪。

三、适用“一百万”的入罪标准时,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账户内的交易流水达到了100万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网络犯罪,账户内资金流动频繁,行为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原则上账户内流入资金均推定为犯罪金额,就不需要逐笔核实。举例来说,账户内的流水有130万,但是涉及有被害人报案的资金流水只有1万,行为人如果无法说明其余款项合法来源的,就能够认定为支付结算金额为130万,构成帮信罪。但这里要注意的是,适用100万的特殊入罪标准时,涉案账户内至少有一项流水是有被害人报警记录对应且达到上游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能够证明该账户被用于网络犯罪,否则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不能入罪。

四、出租、出售信用卡时,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侦局《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当被帮助对象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帮助行为是出租、出售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服务时,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也达到了入罪标准。适用“三十万”的入罪标准时,也是在卡内流水没有被害人报警记录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将卡内全部流水金额推定为犯罪金额。

上述是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帮信罪中计算涉案账户支付结算金额的法律规定,另外如果辩护时若能提供证据,证实账户内相关资金流水不是来源于犯罪的,对于该部分资金则不计算在支付结算金额内。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帮信罪十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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