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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律师咨询:诈骗罪律师咨询

2024-04-28 03:3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181
 

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广东佰佑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李某某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诈骗罪,且该行为应当应定回国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回国主动投案,应当认定自首情节。

刑事侦查卷宗一第6页樊公(王)(2019)809号《受案登记表》简要案情记录:报警人乔某某(4206011xxxxxxX)称被一个自称“老杨”的网友带领在网上买彩票被骗28万元。被告人回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就是28万元。2023年9月1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作出的樊公(王)诉字(2023)1003号《起诉意见书》其中表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供述自己的罪行,基本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交代犯罪数额为59.1万元,犯罪数额相差太大。只认可被告人回国主动投案,不认可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二、公诉机关认定的法定从重量刑情节非法定处罚情节,系酌定情节。

2023年10月9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襄樊检量建(2023)239号《量刑建议书》中的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境外电信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处罚相差巨大,应当妥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三、被告人在犯罪组织架构中的作用成分认定比较重要。

被告人于2018年6月份入职公司普通职员,10月份成为小组组长,2019年1月拟任公司负责人,回国过春节后,2月份事发离职。其作用只在组长层面承担犯罪责任,不应该对其入职前和离职后,犯罪组织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因此,被告人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未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或者犯罪记录。

被告人没有任何的案底或者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系主动回国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案底或者行政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宋义恒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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