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16年2月至6月期间,以换整钱吃酒、选新钱为由,先后四次在澧县街心花园、中医院等地与被害人搭讪,将被害人骆某某、廖某某等人现金骗至自己手中并趁机抽走现金4600余元。
【分歧意见】对该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诈骗罪,其理由是: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所以应定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最终是通过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所以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和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的差异,即非法取得财产的方法不同。
【作者观点】本案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构成盗窃罪。王某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吃酒换钱,但最终取得财物是趁被害人不备抽走现金。王某某取得财物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而是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被王某某抽走现金,被害人并没有放弃对财物的所有权,因此,窃取行为才是王某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王某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通过案例,笔者认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应是看被害人对财物是否是有意识的处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诈骗罪和盗窃罪不易区分的情形,主要是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为掩护或者制造假象,其目的在于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财物。在窃取行为与诈骗行为相交织情况下,此时我们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整个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的手段是什么,结合财物的损失是否是由于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那么就不难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了。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限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