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怎么判。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司法解释
- 1、陕西一加油站汽油含水量近九成,老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 2、卖地沟油的黄杰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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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加油站汽油含水量近九成,老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
最佳答案近期,陕西汉中的多名车主在本地的一座加油站加油后,没给出有多远,车子就出现异常,抛下锚在马路边。从机油箱抽出来的车用汽油显著分层次,而且有积累的混浊物,车主们立刻警报。5月21日,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示的检测报告表明,涉嫌加油站的车用汽油试品水份占到成品油的88%。现阶段,涉嫌加油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当地的警察提起公诉,加油站有关工作人员被控制。
要不是央视报道,我们都难以相信是确实,车用汽油中的水分含量占约9成,这也是卖水或是卖油。如此贪婪的老总,莫不是被动物油蒙了脑壳?
好在法律法规早已对于此事有一定的制度性。在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要求了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中夹杂、造假,以假充真,假冒伪劣或是以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满意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或是拘留,处以或是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下列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意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下列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意二百万余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下列罚金;销售金额二百多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下列罚金或是没收财产。
这一加油站就因涉嫌违背了这一条,来看老总是跑不掉了,如果是加油员也明知道,并加入在其中,也是产生了共同犯罪,也会被惩罚的。
要想搞好做大买卖,或是严苛遵纪守法才行,合理合法挣钱才算是正路,要不然,走入砖墙读书的滋味,但是难受。
卖地沟油的黄杰的个人资料 (二)
最佳答案一本通讯录 牵出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下线
4个月卖了50多吨地沟油 老板获刑五年
昨日,记者从内江市隆昌县获悉,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2011.9.14潲水油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黄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据悉,该案所涉及的“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被公安部列入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件的生产、销售“地沟油”企业之一。
线索 隆昌有厂制售“地沟油”
2011年6月16日傍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向隆昌县公安局发出一份要求核查线索的传真,其内容是隆昌县白塔路工业园区一位叫黄杰的人曾从公安部督办的重庆“4.20潲水油”案一名涉案人员手中购买30吨“毛油”,要求查明“毛油”去向。
第二天,隆昌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该厂完全具有生产工业用油资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是收购、生产、销售饲料油脂、鱼油、工业油脂,所以黄杰向重庆购买“毛油”系合法交易,也就是说黄杰所经营的“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表面上看完全是正当交易、合法经营。
9月17日,省公安厅、内江市公安局按照属地管辖将黄杰涉嫌“地沟油”犯罪一案交由隆昌县公安局具体侦办,被命名为代号“9.14潲水油”案,由省公安厅列为目标案件进行督办。
侦查 竟是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下线企业
2011年9月18日,隆昌县公安局依照司法程序以黄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其展开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了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扣押了该厂2011年度所有的财务账本、出入库登记本以及库存的脂肪酸、高效活性白土、饲料混合油等大量生产原料及成品油。
随着调查的深入,在案情几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专案组于9月21日对黄杰家再次展开了搜查,当即搜查出一本黄杰藏在家中的“通讯录”,通过与手机中的信息进行综合比对,侦查人员很快发现2011年初至2011年4月,黄杰与重庆市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负责收购、销售业务的该厂股东老板李某某有频繁的电话往来,而李某某正是当时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重庆“4.20”潲水油案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至此,黄杰生产“潲水油”充当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经彻底浮出了水面。
记者从隆昌县警方获悉,现查实,隆昌县嘉吉豪饲料油脂厂于2008年10月开始经营饲料级混合油,从重庆、内江、自贡、泸州、宜宾等市县购进“潲水油”作为原料,在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购买其混合油用于食用油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仍将部分产品销售给该公司。
审判 4个月卖50吨地沟油 获刑5年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黄杰相关犯罪事实后,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杰分三次以每吨7400元的价格向永亨油脂有限公司销售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生产的混合油52.5吨,金额388500元。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杰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而为其加工“潲水油”为混合油作为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3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同时,公诉机关也以一审“量刑过轻”和“自首情节不应认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法院认真审理后,对公诉机关的抗诉请求给予了支持。鉴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5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怎么判。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司法解释,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