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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个人15万罪判多少年

2024-11-10 20:1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立案难啊!用假文件,假收据,骗了我15万。报警后,警察说不是诈骗,让我去起诉。

2021年,我住在秦皇岛万科假日风景,由于楼上吵闹,严重影响我的工作,我有了换房的打算,于是在网上搜索房源,咨询。我认识了中介业务员张某。

张某在万科未来城有一套房子,他住在那里。由于我们的小区离得很近,知根知底,所以我也愿意相信他。

经过几天的沟通和看房,最终我看上了北戴河新区孔雀城公园海的房子,是一套联排别墅。

当时张某带着我见了销售方经理陈某,陈某告诉我这套房166万,我接受。

到了8月11日,我去交首付,中介张某开车带我去的,到了森与海售楼处,我分几笔把钱转给了销售人员马某。

马某收回了2万定金的收条,重新给我打了一个收取83万的收条。收条明确为购房款83万。

他们告诉我这套房是抵押房,需要走手续,所以当时没有签订购房协议。

重点1,事后得知,马某这段时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的签名和指纹签订了销售更名审批单,交给了售楼处存档。审批单上有房屋售价,这样我就看不到审批单,我就不知道这套房的真实售价了。(我认为这是犯罪事实)

接下来我一直催促签订协议,并办理贷款业务。

在我的催促下,8月16或者是17日,张某带着我去了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他让我先去打印征信,我和我妻子去了昌黎县人民银行打印的征信。回来后走手续的时候,张博交给我的收据是681257元,比我实际缴纳的831257元少了15万,于是我提出了这个问题,张博告诉我说,这样可以少缴税。我说,纳税光荣,我每个月都缴税几千,不差这点税金,我要求他补齐收据,他答应补齐。

到了8月19号的时候,张某在森与海北边的一个路口,交给了我一张15万的收据,上面有秦皇岛京御房地产的财务章,票样和以前不同,其实我不在乎票样,我只在乎有没有印章。

重点2,结果就是这张收据出了问题,是假的。(这是第二处犯罪事实)

我一直没有拿到购房合同,于是我给华夏幸福总部打电话投诉,2022年8月18号,我在四川签了合同。

合同是业务员给我邮寄过来的,他们先盖章,签署好了。我签完了,我留一份,其它的寄回。

当时我就发现合同金额不对,少了15万,但是我那时候心里很慌,一直不交房,我就寻思着先签了再说,以后再找这15万。不签损失83万,签了损失暂时是15万。

我工作比较忙,所以这件事先放下了,到了2024年6月,秦皇岛京御业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快交房了,要我去办贷款。

我这时候意识到必须解决这件事了。

所以我找马某沟通这十五万的事情,她根本就不理我。

我在6月,将售楼方秦皇岛京御起诉到了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9月11号开庭,售楼处律师到厅,直接指出我那张15万的收据是假的,他们这套房的房价也不是1661257,而是1511257,合同没错,有效。建议我报警。

当庭,耿法官指出这张收据存疑,建议我们报警处理。

于是我们撤诉,选择在秦皇岛赤洋口派出所报警。

9月11日报警,警官张警官接警,做了笔录。9月13号去了经侦大队咨询,经侦大队的警官说这属于普通诈骗案,没有接,9月15号,派出所受案,9月21日出具受案回执,联系人,付警官、张警官。电话:0335-2211110。

10月11日通知我,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本案中,张,马,陈,带有主观恶意,并用虚构房价,代替我签署必要文件,制作假收据的方式使我产生错误的认知,非法骗取我15万元的事实清楚。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对我的叙述负责,没有一个字是谎言,希望大家帮助,监督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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