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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2025-01-02 01:5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在我国应该如何申请拒执罪 (一)

在我国应该如何申请拒执罪

民事案件执行难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和 债权人 来说是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的,而债权人在经过长时间的民事 诉讼 活动以后,可能最终还得通过刑事法院以拒执罪对当事人进行起诉才能维权。申请拒执罪的整体流程就是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然后公安机关收集了拒执罪的 证据 后,由检察院进行起诉,最终审判。 在我国应该如何申请拒执罪 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律师 为其提供帮助、 代理 申诉 、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 自诉案件 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 证人 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 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 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申请拒执罪的过程其实就是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整个侦办流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申请拒执罪是困难重重的。因为目前,拒执罪到底是应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提起刑事自诉这在司法界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果是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话,那对拒执罪整个侦办流程就按照刑事诉讼法进行。

判决书是不是一张白纸 (二)

判决书不是白纸一张

5月27日,大庆晚报以《我省首例拒执农民工工资第一案》为题,报道了让胡路一名拥有硕士学位的女老板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其先将用自己假名注册的公司和股权变更给自己的妹妹,妹妹被拘留后,她又将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法人变更为自己的母亲,女老板将她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卖出之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硕士老板欠薪“有道”

董某等32人两年前在大庆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打工,一直没拿到劳务费。后经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白纯颜(化名)应付给32名员工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白纯颜对此裁决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2004年3月,董某等32人来到让胡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该公司后,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拥有硕士学历的白纯颜可谓绞尽脑汁,想了多种方法“对抗”执行。

白纯颜先将用自己的假名字白颜(北京市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和600万元股权转让给白纯梅(化名)。后来,在白纯梅被依法拘留15天期间,该公司又召开股东会,白纯梅将640万元股本转给其姐白纯颜,将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张凤(化名)。鉴于法人已变更,不能再对白纯梅进行拘留,于是不再执行拘留。由于此案查找不到其他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僵持状态。

经过细致地排查,执行人员发现白颜在注册登记时的北京市身份证是伪造的,顺藤摸瓜,他们发现白颜和白纯颜竟是同一个人,白纯梅是其妹妹,张凤是其母亲。虽然公司的法人变来变去,但没有离开他们家的人。

在此期间,白纯颜将林源开发区的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却依然拒绝给付执行款。

让胡路法院形成一致意见,白纯颜在法院执行中几次采取变更法人的手段,逃避执行,每次其本人都堂而皇之地以代理人身份来到法院,说自己是白颜的表妹,欺骗法院。而且在房产卖出后,仍向法院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涉嫌拒执罪,白纯颜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此应承担责任。2004年12月2日,让胡路法院研究决定将该案涉嫌拘执部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将白纯颜抓获。4月30日,让胡路区检察院向让胡路法院递交了起诉书。5月26日上午9时许,让胡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抖机灵换来六个月刑

白纯颜的代理人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王帆律师说,自己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白纯颜的亲人已交付法院20余万元,使32人已全部领取了应得的工资款。虽然被告人不听从法院的传唤,存在不理智的行为,被告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抗拒执行情节轻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纯颜因拖欠职工董某等32人工资,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白纯颜没有履行裁决,由此,董某等32人向让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被告人白纯颜将林源厂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并先后两次变更大庆某公司的法人。

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后,被告人白纯颜用欺诈手段说是和白颜不是同一个人。但有证人董某等证人证言、身份证等书证以及白纯颜的原始供诉,均证明白颜和白纯颜是一个人。之后,白纯颜下落不明。可见,白纯颜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其在案发后能偿还员工工资20余万元,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辩解词中部分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案情,予以。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司法秩序,保护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白纯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细说“拒执罪”

此案的主审法官贾思军详细介绍了拒执罪,构成拒执罪的要件、犯罪对象以及发生该罪的主观及客观方面等。

贾法官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从立法上加大了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

按照立法解释,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实践中,主要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及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义务的人。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共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情节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是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因没有能力执行而未能执行的,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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