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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轻伤二级帮凶怎样判刑

2024-09-30 03:2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被告人刘某因与何某素有纠纷,便纠集、指使他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企图置何某于死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不但视国家法律为无物,其动辄采取极端暴力手段的行径更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涉恶势力故意杀人(未遂)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大厦内发生持械斗殴 实为预谋杀人

被告人刘某与何某素有纠纷,刘某因此心生报复杀人之念,遂与何某相约于2017年3月18日下午在杨浦区某中心大厦谈判,欲借机杀害何某。被告人刘某一方面联系被告人陈某纠集人员至约定地点守候,并安排赵某、刘某军(均已判刑)与刘某一同与何某碰面,另一方面安排被告人王某携带凶器在大厅守候,伺机杀人。

非涉案大厦图

当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到达大厅,被告人刘某则由赵某、刘某军陪同至约定的碰面地点,何某亦在蒯某陪同下至此。期间刘某与何某产生争执,进而引发刘某、王某、赵某、刘某军一方与何某、蒯某一方互殴。王某抽出准备好的砍刀向何某砍去,砍中何某颈部、背部、腿部等部位。斗殴中,何某、蒯某及刘某军也分别持刀、赵某持广告牌攻击对方,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斗殴的同时,何某所乘的别克商务车在某大厦外也遭到由被告人陈某纠集的人员围堵、打砸,别克车撞开对方车辆后夺路而逃。

何某因被砍,遂向大厦外逃离。王某追出,继续持刀劈砍何某。何某在逃跑中又遭被告人陈某纠集的多名人员持钢管追逐,何某一路逃跑。因公安民警及时到场并拨打120,出血昏迷的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何某肢体多发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尺神经断裂、尺动静脉断裂、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拒不认罪 难逃法律惩处

该案三名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为首的刘某1996年、2019年两次因犯诈骗罪被判刑。持刀砍人的王某1983年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死缓,2005年出狱后,2011年又因抢劫罪再次被判刑。另一被告人陈某,2008年也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案件审理中,除被告人陈某认罪外,刘某及王某均不认罪,两人均称自己无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拒不认罪并不能使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经过对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认定,查明了三人的犯罪事实。

生活工作难免有冲突,应注重解决方式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何某发生矛盾而意图行凶报复,为此事先预谋且纠集大量人员到场,被告人王某亦参与其中,并持事先准备的砍刀连续砍击何某,从其砍击被害人足以致命部位及伤势形态,反映其具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及行为,又有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发生前已明确表露安排人员杀害被害人意图,故系共同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陈某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之初并未如实供述,故不属自首,但鉴于其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王某共同故意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对何某实施报复行为,仍为其积极组织人员、准备犯罪工具,并由被纠集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因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决。该案判决后,涉案被告人均未上诉。

编辑:张允允

杨浦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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