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损伤严重吗__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评定1
-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评定1
- 2、残疾人等级怎么划分?
本文匹配到多条相关结果,欢迎阅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等级评定1 (一)
最佳答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十级,伤残等级评定如上:
一、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下肢膝关节)。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下肢膝关节),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下肢膝关节),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二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下肢膝关节),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三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双眼盲目4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4)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四、四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4)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五、五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完全运动性失语。
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4、双侧完全性面瘫。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
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8、舌根大部分缺损。
9、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4、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六、六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中度)。
3、尿崩症(重度)。
4、一侧完全性面瘫。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2)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5、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6、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8、两肺叶切除术后。
七、七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八、八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3、尿崩症(中度)。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中度)。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7、一眼盲目4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3、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4、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
5、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6、肋骨骨折12根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7、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8、一肺叶切除术后。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九、九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轻度)。
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下肢膝关节),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2、颅骨缺损25.0cm2,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容貌毁损(轻度)。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8、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其中1枚露齿达1/2)。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
24、张口受限Ⅱ度。
25、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2、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5、食管吻合术后。
6、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7、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8、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
9、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0、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11、肋骨骨折12根,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肋骨骨折8根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13、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14、心脏室壁瘤。
15、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16、缩窄性心包炎。
17、胸导管损伤。
18、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19、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十、十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开颅术后。
(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肋骨骨折4根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阴茎头部分缺失。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6)体表及其他损伤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残疾人等级怎么划分? (二)
最佳答案二级比三级严重,你其他身体障碍无法达到伤残二级。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Ⅰ级伤残
⒈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下肢在膝关节)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
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 c.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另一眼盲目4级; c.双眼盲目4级;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下肢在踝关节)。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
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另一眼低视力3级; c. 双眼低视力3级;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
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c.双眼低视力2级;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 b.双手十指缺失90%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 b.双手十指缺失 70%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 c. 一上肢在腕关节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
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
Ⅷ级伤残
⒏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 b.双手十指缺失30 %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 e. 双足十趾缺失50%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 g.一下肢缩短8cm 。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
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 b.双手十指缺失10%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 e.双足十趾缺失25%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 g.一上肢缩短 10cm; h.一下肢缩短6cm。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
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 n.颅骨缺损直径Zcm,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 b.双手十指缺失5%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 e.双足十趾缺失10%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 g.一上肢缩短4cm; h.一下肢缩短2cm。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