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渎罪量刑年案例、组织卖渎罪怎么判
8月7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对全市两级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了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包括王金龙犯组织卖淫罪一案。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金龙于2018年6月左右加入由侯伯刚、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刘文志(均已判刑)等人结成的组织卖淫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在菏泽、济南等地伙同林运生、刘文志、侯伯刚等人,组织张某某、刘某、晁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金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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