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流水300万判多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济南报道
日前,薛某搜集薛某国、薛某捷等人银行卡,明知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牟利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流水金额合计约8855万元。近日,由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宣判,该案也是巨野县首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的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搜集被告人薛某国、薛某捷等人的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供帮助,转入转出及提现流水金额合计约8855万元,并指使薛某国与薛某捷等人将银行卡提取的现金送往指定地点转交他人,从中获利;被告人薛某国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现,涉案金额约1438万元,从中获利;被告人薛某捷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提现,涉案金额约4494万元,从中获利。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等3人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利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薛某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被告人薛某国、薛某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等3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责编:张明月
审核:丁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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