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不履行算违法吗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自20XX年10月起,以骗取被害人租金及押金为目的,对外出租其居住的但无实际产权的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并以线下签订合同或线上约定的方式将该房屋一房多租。期间,被告人蒋某先后与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被害人魏某、齐某线上约定出租该房屋,从而骗取上述6名被害人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86,050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约,所得钱款用于赌博活动。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0XX年4月因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XX年5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XX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XX〕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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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12日起至20XX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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