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骨褶皱属于轻伤二级吗__肋骨有褶皱构不构成轻伤
近日,由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嘉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焦点,庭审中公诉人员主动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也是嘉善县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案件。
据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这起故意伤害案的量刑关键是被害人的伤势鉴定。
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认定被害人“左侧4、5肋骨骨折,左侧6、7前肋骨皮质褶皱未达轻伤程度的骨折标准;左侧第7、8、9后肋为陈旧性骨折”。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对该份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害人左侧肋骨有2根骨折。肋骨骨折数量影响本案被害人损伤程度的认定。
为主动回应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庭审中,我院公诉人主动提请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
在庭上,该名鉴定人就何为骨皮质褶皱、陈旧性骨折等专业术语进行了详细说明,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如何对本案被害人的肋骨骨折进行认定。庭审中,由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先后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
最终,通过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参与庭审人员都对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的专业术语及使用标准有了更直观的认识,对鉴定意见的理解也更加全面、清晰,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案后评析
“鉴定人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鉴定意见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此次我院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直接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鉴定意见的司法公信力,庭审效果很好。同时,这也是我院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的一次有益尝试。”
——本案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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