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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中止

2024-06-01 01:4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基本案情】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甲故意拿走被害人乙的电动车钥匙不归还,5月15日上午9时许,乙到位于B市C区E镇F村X屯××号甲家中索要车钥匙,甲告诉乙车钥匙在楼上房间的梳妆台上。乙上楼到甲房间取钥匙时,甲将房间门关上,把乙压在床上强行脱下乙裤子,欲与乙发生关系,遭到乙反抗,并抓咬甲腹部和肩部。甲提出,若乙同意与其到B市C区拉堡镇开房便会让乙走,乙表示同意,甲用自己的手机录好乙答应与他开房的视频后,便放开乙让其回家。2018年5月17日上午,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上午10许,甲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甲的犯罪形态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犯罪中止。故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罪未遂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犯罪中止、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本院予以。

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甲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对上述情节均予以认定,并对甲减轻处罚,量刑恰当。甲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以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甲上诉称:其是犯罪中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法言】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甲的犯罪形态是否属于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甲的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既遂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欲达目的而不能。“能”或“不能”应以行为时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标准。

1.“不能”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只是客观上不能,即使客观上还有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至既遂状态,但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也认为是犯罪未遂。

2.意志以外的原因(障碍)主要包括:①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迫放弃犯罪;②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③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即自动彻底放弃,而非被动暂时地放弃。即“能”达目的而“不能”。

3.必须具有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有中止的想法,更要有中止的行为,必须客观上真实放弃了犯罪。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行为人将被害人送至医院,在医生的努力下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本案被告人甲将被害人乙压在床上并强行脱下乙裤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乙反抗,并被抓咬腹部及肩部。当甲提出若乙同意与他到B市C区拉堡镇开房后才可让其离开,乙表示同意后,甲用自己的手机录好乙答应与他开房的视频后便放开乙,让其回家。足以证实甲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得到乙同意与其到他处开房的承诺并用手机录制好视频后自动放弃对乙进一步侵犯的事实,客观上真实放弃了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强奸罪犯罪中止,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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