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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男童轮奸12岁逃学女童

2025-03-16 16:1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请看一个案例: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小马(15周岁)与小丽(13周岁)在蒙山县不同的宾馆房间内共发生性行为7次。2015年5月23日,小马、小何(14周岁)先后分别和小丽在蒙山县一宾馆房间发生性行为3次、2次,具有轮奸的情节。案发后,经医院检查确认,该性行为导致小丽子宫糜烂。与此同时,小马将小何与小丽发生性行为时的不雅照片流传出去,对小丽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该案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小马、小何二人为未成年人,与幼女小丽发生性行为属双方自愿。但根据小马在本案中多次约小丽外出发生性行为并邀约朋友小何对小丽发生轮奸行为,导致小丽身心受到创伤,小马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存在再犯可能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小何系在校学生,属于偶犯、初犯,情节轻微。因此,2015年7月14日检察机关对小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小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5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小马、小何二人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马、小何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小马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小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那么问题来了

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宣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我国1991年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这一原则予以确认,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性犯罪的规定看,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体现在,构成强奸罪,一般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我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

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具备哪些条件可不以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对奸淫幼女的未成年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对年幼无知的男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此条规定判断对行为人是否可不以强奸犯罪论处时,应当注意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一般应当处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之所以限定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而不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主要是考虑到,基于特别保护不满14周岁幼女身心健康的立场,对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以犯罪论处的范围应该严格把握,不能放得过宽,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刑法确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界限,故对不以犯罪论处的犯罪主体范围掌握在此年龄段较为合理。

2.行为人应当是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诱骗等于手段奸淫幼女的,即使该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对其也不宜排除在刑事处罚范围之外。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之间的年龄差距达到几岁,认定为双方年龄相当,从而认定其对幼女实施的性行为不具有犯罪性质,在我国双方年龄差距在4岁也应当认为男方系犯罪。

3.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行为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即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是判断行为情节是否轻微的其中一项因素,但非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是,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如果双方确实存在正常恋爱交往关系,年龄差距也不大,司法机关在判断对行为人是否以强奸罪论处,要特别慎重。对于双方成年亲属自行协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启动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问题,我们必须要提起高度重视。

深挖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是社会大环境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开始腐蚀未成年人的思想,伴随出现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等偏激倾向,社会现实及丑恶现象也深深地毒害着未成年人的纯洁心灵。

二是家庭方面的影响

有些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孩子期望过高不切实际,当孩子有过错或学习成绩不理想时,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造成孩子厌学、甚至厌世等畸形心理使孩子孤独、自闭、自卑以至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引诱、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是学校方面的影响

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很少上法制课,进行普法教育。在具体教育中过高要求,方法死板,忽视了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逃学、辍学。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普遍存在着厌学情绪。

四是生活圈的影响

未成年人相对头脑简单,容易被引诱和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根据司法部组织的调查,少年犯中经常接触有违法犯罪的同学或朋友的比例为68.17%,这就突出反映了不良交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影响之大。

那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辐射力。

首先选派专门人员定期走上村街,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其次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征文比赛、以案说法、案例小品,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网络建设,让广大未成年人更生动、直观地清楚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辩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协调,努力形成帮助失足青少年的网络合力。

首先引导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妇联、共青团、工会等选派专门人员共同参与到关心、帮教、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中来,让他们担当心理咨询师和心理调解员。其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呼吁全社会共同来关心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向他们伸出爱心之手,深入到学校、村街和社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经济有困难的青少年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问题,特别是要充分关注留守青少年及单亲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形成网络合力。

(三)案件延伸服务,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而检察院只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中一道屏障,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检察院在案件审理中,加强教育和引导也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有效途径。

编辑:蒋强

审核:黎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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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8名男童轮奸12岁逃学女童。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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