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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骨折是重伤吗——醉驾骨折法院还能判刑么

2024-05-05 12:5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昆明嵩明男子杨某酒后醉驾

不仅成了一名醉酒老司机

撞着三轮车后

还练起了“醉拳”

把三轮车师傅刘某鼻子打骨折

近日,嵩明法院审结这起涉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事件回顾

今年2月,杨某与其朋友王某在其住处饮酒。当天下午5点左右,杨某饮酒后驾驶一雪佛兰小轿车载王某,沿所居住的小区道路行驶至垃圾堆旁,与被害人刘某的婆婆杨某英驾驶的三轮车发生擦碰。杨某当即下车与杨某英争吵,一番争论后,杨某便将车子开到小区停车场停放。

刘某得知婆婆发生交通事故后,赶紧下楼到发生事故现场,找肇事者讨要说法。在事故小区停车场车内,找到了杨某后,两人发生纠纷,杨某用拳头朝刘某鼻子打了一拳,致其双侧鼻骨、鼻中两处骨折,左眼钝挫伤。受伤后的刘某某打电话报警,杨某某知晓其在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后接受民警调查。

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

今年6月,嵩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有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嵩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己属于初犯,当晚醉酒后无意伤害被害人,愿意向被害人刘某道歉,且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杨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罚。

嵩明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杨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交纳赔偿金及部分罚金,可从轻处罚。

于是,嵩明法院作出了前面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行车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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