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吉林省工伤报销标准
- 1、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多少?什么时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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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多少?什么时候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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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有两个文件:
第一个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6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9月26日
第二个文件、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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