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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起征点--退休人员劳务费起征点

2024-10-31 08:45 分类:刑事辩护 阅读:
 

个税法修订后,劳务费将和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并在一起,作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单位汇算计征个税。劳务费和工资相比,要琐碎得多,费解得多。二者真能分得那么清楚吗?企业聘用在校研究生上班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聘用退休人员呢?聘用清洁工呢?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可能认为劳务费属于零星劳动所得。“零星劳动”该如何界定呢?以工作时间来界定,还是以报酬金额大小来界定,抑或以是否签劳动合同来界定,估计都很难说精准。

若以时间来界定,企业聘用大学教授做咨询顾问,可能数年内都要按月支付报酬。若以金额来论,工资金额可能很小,劳务报酬金额可能很大。若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界定,也不尽合理,有些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同时和多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单次劳务费的个税“起征点”(800元)相比月度工资的个税免征额(5000元),要低许多。有些企业为了少给劳务费交个税,会把劳务费混同为工资处理。首先要说明,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存在税务风险,也存在社保风险。

劳务费与工资的差别,可以分三层界定。

第一层确定原则。纳税人有多处劳动所得的,最多只能将其中一处所得视为工资。

第二层分清主次。如果员工已有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这一单位可认定为“主”;在其他单位还有兼职的,兼职的单位认定为“次”。“主”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次”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劳务费。

第三层关注实质。兼职取得劳动报酬,有一种特殊情形可作变通处理。如果一个员工在集团内或者系统内兼职,可以把两处或两处的劳动报酬合在一起做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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