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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这个词是一个舶来品,最初在我国并没有正当防卫这一法学术语,当然在实践中一般也很少存在正当防卫的实际适用。直到清末我国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冲击时,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才正式在《大清现行刑律》等法律中引入了“正当防卫”。其中,围绕着子孙卑幼能否对尊亲长辈行使正当防卫权等,更是产生了著名的“礼法之争”。
正当防卫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实多数人对它的含义并不了解,对它的适用情景往往也并不明确,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来学习这一专业法律术语。
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滥觞
1.正当防卫的含义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也即它不仅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同样适用于民法领域,只要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同样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违法行为!
2.正当防卫的滥觞
正当防卫在我国古代其实已经有所实践,只是并未冠以正当防卫之名。
《唐律疏议》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并进一步解释“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
其意为即使被人用兵器逼迫,因此使用兵器抵抗而致杀伤人的,也要依斗殴杀人罪处绞刑。虽然是因为斗殴,但使用兵器杀人与故意杀人,应处以斩刑。而被人用兵器逼迫,因此使用兵器抵抗而致杀伤人的,按斗殴杀人罪处绞刑。虽然都是死刑,但按照古代刑制,绞刑比斩刑要轻。
而作为“正当防卫”之名正式确立,则是在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正式确立的,并在清末正式写进我国法律之中,并一直延续到今天。
正当防卫的构成
正当防卫由于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特殊情况下即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立法严格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1.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危及人身和财产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如果存在过失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也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里的正在进行要根据被侵害人当时的处境去考虑,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便是由于于海明在当时仍然以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龙哥并未丧失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
3.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电影《第二十条》里面有一句话:“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而正当防卫就是法对不法、正对不正,如果正当防卫针对第三人实施,也属于正对正,那么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在斗殴过程中并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行为人都不存在防卫的意识。同时,故意引起他人伤害自己并对其进行侵害,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重大损害指的是致人重伤、死亡。
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是一种特别的正当防卫,指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特殊防卫除了要满足上述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以外,具有特殊的对象条件,即对正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
由上述规定也可知,特殊防卫中不存在防卫过当。
当然了,最后再给大家普及一下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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