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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李幺妹指定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陈律师陈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几个关键

2025-03-17 13:20 分类:刑事辩护 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6刑终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魏某在明知王某洲向他人购买3.95吨穿山甲甲片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穿山甲甲片从深圳市运输至亳州市,王某洲向魏某支付运输费30000元。案发后在李某青(另案处理)家中搜查出的穿山甲甲片即为魏某非法运输至亳州的穿山甲甲片,经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穿山甲甲片属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穿山甲属穿山甲科所有种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同时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或Ⅱ。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穿山甲甲片每公斤8000元。魏某运输穿山甲甲片总价值为31600000元。

另查明,二审中,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违法所得28000元。

案件焦点

1.被告人对收购的穿山甲甲片价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药品的价值;2.被告人称其对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主观不明知,如何判定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一、被告人卢某涛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魏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置。

宣判后,卢某涛、魏某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违法所得28000元。

经查,运输前王某洲已告知魏某运输物品系穿山甲甲片,即使按照魏某所述其不知穿山甲甲片为违禁品,但在验货过程中,王某洲明确告知其删除验货图片,在交付货物时选择偏僻场所,魏某与王某洲聊天称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事后获益远高于正常运输费用,综上,魏某对运输穿山甲甲片系违禁品的主观状态应认定为明知。被告人魏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卢某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涛当庭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卢某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相应判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刑初10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即“被人卢某涛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亳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置”;

二、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刑初104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魏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上诉人魏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购买者对收购穿山甲甲片的价值以及运输者对运输穿山甲甲片主观明知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

一、购买者对收购的穿山甲甲片价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二、运输者对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主观不明知,如何判定其刑事责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行为对象的识别问题,有学者总结出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判断标准有客观事实条件的不允许和行为人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仍受限于客观条件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没有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去认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行为人已经充分努力查找、咨询相关法条、法规,但仍受自身能力或客观条件限制,仍无法取得正确认识[插图]。”

在审理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中,对象认识错误或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提出的辩护理由。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不知道其针对涉案动物所实施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或不认识、不知道涉案动物是野生动物,或者不知道涉案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根据责任主义原则,排除故意或者阻却、减轻行为人责任。本案被告人运输前王某洲已告知魏某运输物品系穿山甲甲片,即使按照魏某所述其不知穿山甲甲片为违禁品,但在验货过程中,王某洲明确告知其删除验货图片,在交付货物时选择偏僻场所,魏某与王某洲聊天称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事后获益远高于正常运输费用,故应认定其主观明知。也有观点认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知法推定”的立场,推定所有公民都应当了解国家设置的各种法律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原则上不以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应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处理。两种观点在对象认识错误处理规则方面是一致的,即事实认识错误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违法性认识方面持有不同立场。根据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现状、事后行为人实施行为以及刑罚目的综合认定。首先,在刑法立场方面,应当坚持以“知法推定”为主、例外情况为辅,防止行为人任意以不知法为由推脱罪责,进而督促执法主体主动履行宣传、执行法律的责任,唤起公众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亦应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允许行为人证明其“不知法”。但违法性认识是主观的,不能单独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推断认定。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从事职业、阅历、专业知识和能力、被抓获前后的表现,并结合行为人、同案人的供述内容推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其次,在认识范围方面,应当宜宽不宜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同于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属事实认识的范畴,如误把家禽当野生动物,误把白鹇当原鸡,误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成一般保护动物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即构成要件符合说认为,行为人预想实施犯罪的对象与实际侵犯对象不一致时,如果错误认为的对象与预想侵犯的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不影响对行为人的故意罪责认定;如果二者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应以实际认识的对象认定故意罪责。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已认识到客观的犯罪事实,但误以为其行为不违反刑法,误认为不是犯罪。通常而言,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只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和责任程度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实施行为不合法,即应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其中出现的具体认识偏差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因此,除误以为有罪为无罪外,其余几种情况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最后,在证明责任方面,应当由被告人举证为主。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辩护性理由,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欠缺现实的违法性认识,且其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在被告人确实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应当本着刑事朴素价值观念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

在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梳理分析,抽象出刑法中客观、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通过对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主观明知等问题的分析,厘清野生动物制品客观价值以及主观明知认定,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指导司法实践。

编写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拼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转自 刑侦案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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